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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书剑无成
  • 类型:历史
  • 更新:2021-11-07 21:54:21
  • 字数:8294字

凡临阵抛弃军器者,及不冲锋官兵临战易换军士精利器械马匹者,各以军法从事。

凡临阵诈称疾病、畏避艰险者,及故将军器毁折、以图躲避者,斩。

凡阵亡一人,本甲无贼级者,各扣工食一月,给亡者之家优恤,失队者扣一队,失哨长扣一哨,失官扣一枝。但系亡者属下头目仍斩获,功如其所失,通免究,亦不扣工食。亡兵亡官,官为给银优恤。

凡一人对敌先退,斩其甲长。若甲长不退而兵退,阵亡,甲长从厚优恤,馀兵斩首。若甲长退走,或各甲俱退走,斩其队长。若队长不退而甲下并兵退走,致队长阵亡者,厚恤其队长之家,本队兵各扣工食二个月,给亡队长家领用,队下甲长俱斩。若一哨下各队长兵俱退走者,斩其哨长。如哨长不走,致被阵亡,而队兵弃之退走者,斩其各队长,兵通罚工食二月,恤哨长之家。若一哨官之兵与哨官俱退走,斩其哨官。如哨官不走而哨长以下甲兵退走,斩其各哨长,通罚工食,给恤哨官之家。由是而上,至把总、领兵将领等官,皆照此一体连坐行之。凡所谓罚工食者,仍以军法捆打,不死,而又罚其工食,非止于罚工食而免也。

凡当先者,一甲被围,二甲不救;一队被围,本哨各队不救;一哨被围,别哨不救,致令陷失者,俱军法斩其哨队甲长。

凡遇贼,各队严备听令,候探知贼人多寡,以凭发兵,不许违令争先,恐陷不测。

凡器械借代、顽钝欠利、私擅更易军装器械、入场忘带一件以上者,军法捆打,照临阵事例,伍队长总哨官连坐。

凡行列不齐,行走错乱,擅离队伍,点鼓不行,闻金不止,按旗不伏,举旗不兴,开旗不接,得令不传,传令不明,道路挤塞,言语喧哗者,俱治军法。

此亦另为一卷,俟给旗鼓篇习熟之后,即给此卷习之。所以不同给者,盖初用偏裨,行伍下质,一阅其多,苦难自画矣,故次第给而习之,以诱其入。

凡不拘昼夜,但系中军起火铳,炮齐起,即是忽然警急,各官兵不必待候常令,即各自扎营,遇敌即战,不必取禀中军号令。

凡差探贼塘报及官兵有闻贼中消息,不拘要紧不要紧,不许官兵於中途邀截问答,径自闭口,速赴主将陈说之后,许宣於众者,方可与把总等官说。若未见主将之先,敢於中途因人问起,即便说出,但有一人先知在主将之前,定以泄漏军机,问者、答者皆坐军法。就是本管的把总哨伙伴问,也不许对他说。又或有已经禀知主将之后,蒙分付不许传说者,到底不许再泄,敢有以强固行要问者,许原人禀来,一体重治。

一为禁革斩级,以保全胜事。照得冲锋之士,每因取级,致防战杀,以致失事。今该本府会同兵巡道,广集总哨头目名勇员役,当於教场公议。今后临阵大兵,只管整队杀将前去,止以冲锋杀败贼寇为功,务求全胜,不许斩取首级。如有故取首级者,当阵许头目巡视旗哨队长人等割耳,回兵,查无耳者,与各兵仍又持首级报功者,俱一听斩首。为今之计,别选亲兵,每哨官三甲,每甲五名,两膊上缝有取功二字白布,印二片为号,各随派到本哨官兵阵之后。”

“待兵杀倒贼人在地,又战过前卡,替兵割取贼级;收兵之后,将前项首级尽数派与本哨官部内冲锋兵勇,均分报功,其割级亲兵止是给赏,并不干预。若有隐藏不报者,及割取不完,亲兵官哨队伍长俱斩首。除割首级哨队长兵夫专委把总管束外,为此票,仰各该官役遵照施行,毋得自干重典未便。

计开:某营某哨哨官某人下派该斩取首级哨官某人哨长某人队长某人兵夫某人。”

凡临战,布阵已定,移足回头,行伍挤拶,稀密不均,俱斩其哨官长牌手并所犯。

一编过火兵,有能奋学、武艺精熟者,则升为兵将;兵内懒惰、不习武艺、号令生疏者,改之。每月一考,平时听各火兵自首,即与验更。

凡你们本为立功名报效而集,兵是杀贼的东西,贼是杀百姓的东西,百姓们岂不是要你们的杀贼?设使你们果肯杀贼,守军法,不扰害他,如何不奉承你们?只是你们到个地方,百姓不过怕贼抢掳,你们也曾抢掳;百姓怕贼焚毁,你们也曾折毁;百姓怕贼杀;你们若争起也曾杀他,他这百姓如何不避,如何不关门锁户?且如去年,我往台州,因是众人家兵难制,沿路百姓固也受害,兵们宿无处,炊无处,又被百姓告来拿著的,挨累官哨队长打死了多少。如今年,我自己的兵,宿有程头,火兵先定歇处,挨次而入,起行依号,扎营点步鼓,挨次而行,经过百姓们闻说到,杀猪牛,贩酒米等待;是个店上,也要留住一日,他有生意,这方是兵民相体的光景。暑行千里,我不曾打一个兵五棍,可不也省了多少打杀?两家都有便宜,却不是好也。

凡古人驭军,曾有兵因天雨取民间一笠以遮铠者,亦斩首示众。况砍伐人树株,作践人田产,烧毁人房屋,奸银作盗,割取亡兵的死头,杀被掳的男子,污被掳的妇人,甚至妄杀平民假充贼级,天理不容,王法不宥者,有犯,决以军法从事抵命。

凡军中,惟有号令,一向都被混帐惯了,是以赏也不感,罚也不畏。我今在军中,再无一句虚言与你说,凡出口就是军令,就说的差了,宁任差误底,决不改还。你们但遇号令金鼓旗幡是听、是看、是怕,不可还指望不便处,又告有改移,或望宽饶。将无还令,此在口之常谈,你们岂不知?宋时北兵称岳爷军曰:撼山容易,撼他一个军难。只是个畏将法、守号令之验,如此则将也成名,你们也得成功,又保全了性命,多少好处。今后不知学好的,若再平时用好言好语,个个说是勇猛忠义,你就说得活现,决不信你,只是临阵做出来,便见高低。改图改图。

凡冒名顶替入操者,正替身俱以军法捆打,所雇之人即充兵收操,工食即将原雇之人分支一半。

凡兵在家,生有父母,教有师长,户有户长,里有里长、老人,你们思量,那个做百姓的少得这内一件?你今既来当兵,甲长就是你的户长,队长就是你的里长,哨长就是你的老人,哨官把总就是你的父母官,但能教道你们的号令武艺者,都是你的师长。你再思量,世间有无里长老人管的百姓无有,就知在军中有无队哨长管的兵无有;世间有无父母生的人无有,就知在军中有无哨官把总管的兵无有;世间有无师长教训天生会识字念文的人无有,就知在军中有无不听教师将令训练的兵士无有。这都是就你心上少不得的去处晓谕,你若抗违哨队长,比做百姓抗违里老的法度不同;不听教师将令习武操练,比做童蒙时不听师训的法度、与平日牧民的法度不同,捆打尚是小事,重便割去头,再可复生否?此谆谆真正化诲,你若不听,军法无情,慎之慎之!

凡你们当兵之日,虽刮风下雨,袖手高坐,也少不得你一日三分。这银分毫都是官府征派你地方百姓办纳来的,你在家那个不是耕种的百姓,你肯思量在家种田时办纳的苦楚艰难,即当思量今日食银容易,又不用你耕种担作;养了一年,不过望你一二阵杀胜,你不肯杀贼保障他,养你何用?就是军法漏网,天也假手於人杀你。”

训练军队最重要的就是军法。不能让自己手下的士兵,亲爱的自己说这里下的百姓,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即便是因为这种事情,而对自己手下的士兵,加了的重要的刑法。李师闰觉得,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事情。

毕竟士兵本身就是为了保护百姓而设立的,如果这些士兵连这些说拥有的百姓都不能保护,甚至反过来还要加害这些百姓,那些士兵也确实没有存在的必要。对于在兵书上最后那些所说的东西,李师闰觉得如果以后要真的训练军队的话,这一定可以让在军中流传起来。

毕竟军阀只能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能够让别人害怕军法而不去做,但军法毕竟只是一个死板的东西,它也是可以有漏洞钻的。

凡赏罚,军中要柄,若该赏处,就是平时要害我的冤家,有功也是赏,有患难也是扶持看顾;若犯军令,就是我的亲子侄,也要依法施行,决不干预恩仇。

凡武艺,不是答应官府的公事,是你来当兵,防身立功,杀贼救命,本身上贴骨的勾当尔。武艺高,决杀了贼,贼如何又会杀你?你武艺不如他,也决杀了你。若不学武艺,是不要性命的呆子。况吃著官银两,又有赏赐,又有刑罚,比那费了家私、请著教师学武艺的便宜多少?想你往日不学武艺,器械不整的精利,不肯著重甲,只是因自来临阵,原无纪律号令,不曾分别当先退后者施行军法,方才安心临阵要走,料定不用枪刀对手之故。今番连坐法已定,号令已明,进前退后都有个法子连坐管定,军法决照条内施行,你们既无躲身之法,不想学武艺,不是与性命有仇的人,不是呆子,是何物?身上有甲,就使他戳砍我一下,不能伤我,就手段不济,第二下我也杀到他身上了,敢是无甲的会死,思之思之!

“凡军中要紧的第一件,只是不许喧哗说话。凡欲动止进退,自有旗帜金鼓。若无令许说话,但开口者,都要著实重处;夜间尤是切禁,千万千万。

凡兵逃走,同队之人各捆打,分一半监固,分一半保拿。如不获,各监一年,通扣工食,另募。

“凡每甲,一人当先,八人不救,致令阵亡者,八人俱斩。阵亡一人,即斩获真贼一级,八人免罪;亡一得二,八人通赏。哨队照例。

凡征住地方,每队十二人务在一家安歇,时刻不许相离,别生事端,互相觉察。若一家难容,即分对门或间壁,不许搀隔。如不随本队住者,队长与各兵以军法治之。一哨在一街,一营在一隅,各营不许相混,各哨不许相混,各队不许相混。及行营,搀越前后,非令先行先歇,途中下路,一体连坐哨队长。若解手,许同队一人立在道旁候,毕,催上,不许过二里。

凡立成营盘,即是人家墙垣屋舍一般,若人家不谨门户,及容人墙上扒走的事,有也没有?但向营出入者,不拘何官何人,定要由门,奉号令,方准放出照入,决容不得各处搀进搀出。如行路时,决不容别人兵马闲人穿路与同路混行。倘是贼般的,却不被诈劫了?营盘此一节,又至紧至紧,临贼而故纵者,军法示众。

凡行营,三千人单行二三十里,有事如何传得到?今定约令:凡兵行,不拘从何处起,若有话该报来,务要简明,不过二三句,或往前传,或往后传。自起处,俱队长高声接传,挨传到止处明白,仍传称知道了,再传回原说之人回复。若传到半中途差错,许又传回,云才传的不明白,只传到原传话人再传明白。队长一例接传前去,若传至中途间,而不接传又差错者,挨出军法重治;因而误军机者,军法示众。馀兵并不许开口接助传话,多言者割耳。

凡所谓恤其家者,不止于罚兵工食以恤之,仍有题奏荫子世袭之恤也。

凡若大阵败走、被贼杀死、官兵伤在背后者,还以败事论,并不优恤,仍罪其各家并原募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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