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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中国通史
  • 类型:历史
  • 更新:2021-07-02 06:10:22
  • 字数:34606字

至于在刑罚方面,蒙古法中的反映刑或同害刑在元代法典中是否存在影响,论者颇有歧见。从现已掌握的史料看,大体上说来,蒙古法及其他法中的反映刑或同害刑因素似乎并没有进入元代法典。当然,也不能一概而论,某些影响还是存在的。例如《通制条格》收有一条至元九年八月规定,对皇帝的名字要避讳,“那般胡题着道的人,口里填土者”。蒙古习俗原是不避讳的,后来受到汉族仪制和法制的影响,便要避讳了;但这里对于违犯避讳的人的刑罚“口里填土”却是蒙古式的。

另一类蒙古社会因素,是指在蒙古族作为统治民族的情况下,元代社会受到的原蒙古社会的影响而出现的与蒙古相关联的新的社会因素。这类蒙古社会因素比较多,在《大元通制》中得到显著表现的有站赤、投下、驱口和民族等级等。

条格自不必说,即使是断例(律),虽然按照《唐律》的十二篇目编纂,但除了上述五刑、十恶、八议以外,具体的条文都是与《唐律》不同的。如果把可以看作是《大元通制·断例》的内容,即《元史·刑法志》中列于与《唐律》相同篇目下的条文与《元典章》中属于“断案通例”的“断例”,同《唐律》条文相比对,就可以看出《大元通制·断例》的基本情况是甲,一部分条文直接沿袭《唐律》的文字,仅仅稍加变动;乙,一部分条文可以看出与《唐律》的渊源关系,但条文本身是重加修订的;丙,一部分条文可以归纳进《唐律》某篇的某一主题,但在条文上找不出直接的联系;丁,一部分条文无论就主题还是文字来说都是新的。这就是元后期名臣揭傒斯说的,刑部“所掌四法十二律,皆仍其旧,而其条置颇损益焉”。

三、《大元通制》含有明显的蒙古因素。

二、《大元通制》的许多条文是按照元代社会的实际情况重新拟定的。www.tcknh.com 侠客小说网

于各种宗教,不舍此取彼,不尊此抑彼,一视同仁,不分彼此;(2)免征托钵僧、诵古兰经者、法官、医师、学者、献身祈祷与隐遁生活者的租税和差役。而在《大元通制》中,有关的条文也总是把“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并列的。至于租税和差役的免征,有一个变化的过程。从《通制条格》卷二九“僧道”中可以看出,入元以后的规定是种田出纳地税,做买卖出纳商税,其余差役蠲免。

在军事方面,主要的是两点一是军队的编制采用蒙古的十进制,这种制度在札撒中是见诸明文的。二是对军官的考核提出五个要求,即“治军有法,守镇无虞,甲仗完备,差役均平,军无逃窜”2。这五条的主旨大意,我们也可以从札撒中见到相应的记载。

婚制方面,婚姻采用“各从本俗”的原则,从而具有多因素的混合结构。蒙古婚姻从本俗,所以对汉族的禁令,蒙古可以例外。譬如汉族禁止“有妻更娶妻者”,但由于札撒允许“一夫多妻”,所以“蒙古人不在此限”3。反之,汉族从本俗,也就不允许汉族采用蒙古习俗。譬如蒙古实行“父兄弟婚”(子收父妾、弟收兄妻或兄收弟妻),这在元初曾影响到汉族,但后来在法律上予以禁止。至于“递相婚姻者”,以男方习俗为主,但“蒙古人不在此例”,就是说蒙古女子与他族人通婚仍可以用蒙古习俗,在这里多少又表现了蒙古至上主义。

在唐、宋、金的律令中,都只有关于驿马的个别条文,而在《通制条格》中则专门列有“站赤”的篇目。可惜尚存《通制条格》卷帙中这一篇目缺失。现存《永乐大典》卷一九四二五站字下所录《成宪纲要》有关驿站的文字中所载标明“通制”的文书十九条当即录自《通制条格》“站赤”部分。

2《通制条格》卷七《军防·军官课最》,《元代史料丛刊》黄时鉴校点本,页2,浙江古籍出版社(98)年版。

3《通制条格》卷四《户令·嫁娶》,前引黄时鉴校点本页47。

蒙古的投下制度在至元八年三月的《户口条画》中得到充分的反映,这个《户口条画》全文载入了《通制条格》卷二。从这条画的规定可见,元朝的法典一方面确认投下制度的存在,另一方面又限制和削弱投下主的权益。在至元八年的《户口条画》中,对人户中的驱良也有详细的规定。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元朝法典承认蒙古贵族、官员和封建主占有驱口的合法性,但基本上把得到法律认可的驱口占有限制在乙未、壬子二年(首先是乙未年)括编户籍时的范围之内,一般不允许乙未、壬子年编籍后的“良”变为“驱”;同时,却承认在一定条件下的驱口放良。良贱不婚的禁令后来也有所松动。

元代社会存在着严格的民族等级。实际上的民族等级区分,在蒙古时期业已存在。不过从现存法律资料看,蒙古、色目、汉人、南人这四个民族等级的划分,直到大德年间(297-307)才确定下来。在《大元通制》中,在官制、军务、刑法等若干重要方面,民族等级的区分都有充分反映。有关内容可参见本编第八、九章,在刑法方面的表现,下文还要述及。

关于《大元通制》在内容方面的主要特征,概要说来就是它承袭了唐《通制条格》卷八《仪制·臣子避忌》,前引黄时鉴校点本页25。

在宗教方面,也可以见到两点明显的蒙古法因素。札撒规定对揭傒斯《中书省刑部题名记》,见于熊梦祥著,北京图书馆善本组辑《析津志辑佚》,页27—29,北京古籍出版社983年版。

二元的司法结构是元代社会二元性的又一个鲜明的反映。在这样的司法《元典章》卷三九《刑部》一《刑制·刑法·罪各府县断隶》。

结构中,民族等级制度突出地表现出来。一般的政府机关在执行司法职权时只能审断汉人和南人,蒙古人与色目人犯法,都必须由礼鲁忽赤进行审断(致和元年以后才有变化,有如上述)。蒙古人与色目人犯有重罪,一概由大宗正府审理,而且必须由蒙古人对罪犯进行判决。量刑的轻重也因民族等级的不同而相差悬殊。例如,同样是盗窃,元代通例规定“窃盗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强盗初刺项”,但蒙古人犯者不刺。又如,同样是杀人伤人,一般律文规定杀人者死,但蒙古诸王以私怨杀人,仅判处杖刑和流放;蒙古人因争斗或酒醉杀死汉人,征烧埋银,断罚出征;而汉人只要殴杀蒙古人,即予处死;而且,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不能还报,只能陈诉,否则将予以严惩。

由于元代社会诸色户计构成十分复杂,在审判方面,当时形成了一种约会制度。至元二年(25)二月,“总管府条画”已规定“投下并诸色户计遇有刑名词讼,从本处达鲁花赤管民官约会本管官断遣。如约会不至,就便断遣施行。”2后来,这种约会制度涉及僧、道、儒、医、灶、乐、军、探马赤、畏兀儿等各种户计。实际上,凡民户刑案涉及其他户计,管民官都必须约会该户计的本管官共同审理,方能生效。在中国古代司法结构中,这种约会制度是十分特殊的。

《元典章》卷四九《刑部》十一《诸盗·强窃盗贼通例》。

2《元典章》卷五三《刑部》五《约会》。

第十二章元代的礼俗俗是社会生活习惯,礼是对社会生活和人们行为的规范。所谓礼俗就是经由礼规范的社会习俗。一定时代、一定地域、一定国家、一定民族的礼俗往往具体而生动地反映了那个时代、那个地域、那个国家、那个民族的物质生活条件、社会关系状况和精神生活面貌。礼俗又具有明显的前后承袭关系和地域之间、民族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因此,礼俗乃是人类社会历史活动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中国的礼俗发展史最早可以追溯到殷代。周代时候,礼俗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结构。《周礼·大宗伯篇》将礼分为吉、凶、军、宾、嘉五礼。军礼独缺,因为军事是机密的。吉礼是祭祀的规范,凶礼是丧葬的规范,宾礼是交际的规范,嘉礼是婚嫁的规范。中国的礼俗,大多是同这些礼分不开的。自然,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礼俗也不断演变。历代王朝使中国封建主义的仪制得以逐步形成和完成。而悠久持续的文化传统则又使中国的社会生活具有自己独特的丰富多彩的岁时节序。礼俗的这些主要方面,在元代,其内容也是十分充实的。元代的礼俗还具有二元性,一方面它基本上是中国传统礼俗的继承和发展,一方面它又含有浓厚、鲜明的蒙古民族礼俗的因素。下面分述元代礼俗的五个主要方面祭祀、仪制、婚姻、丧葬和岁时节序。第一节祭祀“礼之始也以祭”。祭祀是中国古代礼俗的重要组成部分。元朝的祭礼对象包括天地、宗庙、社稷、先农、先圣、岳镇海渎以及风师、雨师、雷师等。《元史·祭祀志》记述,元朝的祭祀“稍稽诸古”,同时,无论是它的内容还是形式,蒙古风俗的影响还是十分明显的。

元朝特别重视祭天,这是直接与蒙古人信仰萨满教崇拜至高无上的“长生天”联系在一起的。“元兴朔漠,代有拜天之礼。衣冠尚质,祭器尚纯,帝后亲之,宗戚助祭”(《元史·祭祀志一》)。在文献中,成吉思汗祭天的活动屡有所见。254年,蒙哥汗祭天于漠北的日月山。忽必烈即位以后,先是在每年四月九日和九月九日两次祭天,后认为这是亡金旧例,改成每年六月二十四日祭天一次。这时,元帝在上都,所以元朝的祭天在上都举行。祭天时,“又呼太祖成吉思御名而祝之,曰‘托天皇帝福荫,年年祭赛者。’”(《元史·祭祀志六》)由于受汉族礼制的影响,从忽必烈时候起,在祭天的同时祭地。但由于在汉族祭祀传统中天地应当分祭还是合祭是个争论不定的问题,元朝长期实施的仅仅是祭天的礼仪。

对于成吉思汗的祭祀,窝阔台在即位以后已予以重视,这是蒙古宗室祭祀祖先的开始,并且形成了传统。忽必烈即位后,在至元三年(2)建成太庙,基本上按照中国王朝的传统礼制进行祭祀,十分隆重。但是,元朝的太庙祭祀仍旧具有若干特色祭祀的祝文用蒙古文书写,由蒙古巫祝宣读;(2)常馔以外,增加了野豕(代替豢豕)、鹿、羊、葡萄酒、马湩以及其他野生禽兽;(3)在太庙作佛事。这种“郊庙之仪”,按照传统,也应由皇帝亲自举行。但是从忽必烈起,元帝“亲享”的不多,往往就由巫祝主持了。

由元帝遣使致祭的是社稷、先农和先圣。社指土地,稷指谷类,先农指农神。先圣包括三皇(伏羲、神农、黄帝)和宣圣(孔子)。对社稷、先农和先圣的祭祀是忽必烈在位期间逐渐制定的,显然是他推行汉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礼仪方面接受了汉族农业社会的产物以及作为汉族传统文化思想的第一位代表人物的孔子。忽必烈还曾亲自举行过祭孔的典礼。

对于岳镇海渎和风师、雨师、雷师的祭祀,元帝也是遣使代祀。岳镇海渎的代祀始自中统二年(2)。五岳四渎五镇四海,分五道,每道遣使二人,蒙汉各一,出玺书给驿以行,秩祀有常。这是国典,“诸王公主驸马辄遣人降香致祭者,禁之”(《元史·刑法志二》)。这些祭祀同样沿袭了中国的王朝传统,但也可以在蒙古风俗中找到若干相应的因素。例如成吉思汗由于藏在不儿罕山逃避蔑里人的追捕而保全了性命,因此决定子子孙孙永远祭祀此山。契丹、党项等族的祭山习俗也可能对蒙古族发生过影响。又如祭祀风师、雨师和雷师,蒙古人是很容易接受的,因为他们的萨满教信仰使他们本来就对风、雨、雷这些自然界施威的现象充满了神秘感和畏惧心理。元朝还祭星于司天台和回回司天台。

关于祭祀,这里要记述一下太庙大祭祀时的“割奠”,这是“国礼”,是蒙古的祭礼。在祭祀时,由蒙古博儿赤(司厨,怯薛成员)跪割奠牲的肉,置于太仆卿奉侍的朱漆供盘之上,酹以马湩,而后祭供。蒙古太祝呼帝后御讳,致祭年月日数,致祭物品,最后读蒙古语祝文。礼毕,以割奠之余撒在南门外,名曰“抛撒茶饭”。凡是大的祭祀,行割奠之礼,以示隆重。

蒙古又有烧饭祭礼,这显然直接因袭了契丹、女真的类似风俗,蒙古语称为“亦捏鲁”(ieru),关于这种烧饭礼俗,有人认为是殉葬,有人认为是火葬,有人认为是一种祭祀,用于祭祖以及祭天。见于蒙古的有关资料有《蒙古秘史》第70节的记载,在成吉思汗以前,蒙古已有烧饭的习俗,是祭祀祖先,祭后分胙而食。普兰迦儿宾尼记载,“他们把吃了马的骨头烧掉。妇女们也常聚到一起,焚烧骨头,为男人们的灵魂祝福”。元末陶宗仪记载,一次,忽必烈举行丁祭(祭孔),“礼毕,进胙于上。上既饮福,熟其胙,命左右均霑所赐”2。元代大都有烧饭园,在蓬莱坊,是皇家行烧饭礼的场所。每逢祭祀时,“烧饭师婆以国语祝祈,遍洒湩酪酒物,以火烧所祭之肉,而祝语甚详”3。从这些资料可见蒙元的烧饭是祭祖祭孔,烧饭由萨满教的师婆主持,所用的牲畜,其胙由祭者分食,焚烧掉的原是骨头,后来也有肉。烧饭也烧掉肉,这可以看作蒙古贵族生活奢侈在祭祀活动中的表现。

元朝还有一些祓灾迎福的礼俗可以提一下。一是“游皇城”,至元七年,忽必烈听从帝师八思巴的建议,在大明殿御座上安置一顶伞盖,上写梵字金书,称为“镇伏邪魔护安国刹”。从此,每年二月十五日,宫内仪仗队要“迎引伞盖,周游皇城内外,云与众生祓除不祥,寻迎福祉”《元史·祭祀志六》)。周游时,出动数千人,有庞大的仪仗、乐队和戏队,首尾排列三十余里,大都的居民倾城聚观。同样的活动,每年六月中,在上都也举行一次。一是“射草狗”,义为脱灾。每年十二月下旬选择一天,在大都西镇国寺内,“束秆草为人形一,为狗一,剪杂色彩段为肠胃”。先由显贵们交相发射,“射至糜烂,以羊酒祭之”。而后由帝后及太子嫔妃发射,并且各自解下衣服,“俾蒙古巫觋祝祭之”(《元史·祭祀志六》)。另一种脱旧灾、迎新福的风俗是每年十二月十六日以后,选定一日,帝后及太子坐于寝殿,用白黑羊毛为线,把他们自顶至足缠系了,由蒙古巫觋念咒语,在银槽中烧米糠酥油,以烟熏他们身体,毛线断了,纳入槽中。然后,他们又用手撕裂数寸长的红帛,“唾之者三,并投火中”(《元史·祭祀志六》),随即解下衣服交给巫觋。从这些礼俗可以看出,元代帝室的礼俗是相当落后的,迷道森编《出使蒙古记》,吕浦汉译本,页3,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983年版。2陶宗仪《辍耕录》卷二《丁祭》。

3《析津志辑佚》,《古迹》,北京图书馆善本组辑本,页5。

信的色彩十分浓厚。

第二节仪制蒙古肇兴朔漠,原有朝会燕飨之礼。朝会,或称聚会,译自蒙古语“忽邻勒塔”(quriltai-qurilta),原是部落议事会,后演变成为宗王大臣会议,商议征伐、继位等军国大事。朝会之际,与会的人在一起宴饮,蒙元时候成为皇帝赐予的燕飨,由于规定与宴者穿同一颜色衣服,又称“质孙宴”(质孙,蒙古语,义为颜色),或“诈马宴”(诈马,波斯语,义为衣服)。宴会进行的时候,有“喝盏”之礼,设专人高呼“月脱”(义为“请用”),大家敬酒。重大的宴饮往往持续数天,时间最长的宴饮甚至达到六十余天。这种质孙宴起初只有皇帝才举办,但后来宗王达官也有举办的。但朝会本身的礼仪是很简朴的,直到成吉思汗建立大蒙古的时候,只不过树起九斿白旗,诸王们共上尊号而已。

在窝阔台继承汗位时,耶律楚材依照中原王朝的传统,制订了册立仪礼,要求皇族尊长都列班就拜,“降升分上下,进退有低昂”。参加会议的人“从头上摘下帽子,把腰带搭到肩上”,“九次以首叩地”2。忽必烈即位以后,至元六年(29)年十月,命刘秉忠、许衡等人制订朝仪服色,从至元八年八月庆贺天寿圣节开始正式使用。“自是,皇帝即位、元正、天寿节,及诸王、外国来朝,册立皇后、皇太子,群居上尊号,进太皇太后册宝,暨郊庙礼成、群臣朝贺,皆如朝会之仪,而大飨宗亲、赐宴大臣,犹用本俗之礼为多。”(《元史·礼乐志一》)至元八年十一月,忽必烈改蒙古国号为元,因而从这年开始使用的朝仪和燕飨,可以说是汉蒙混合的仪制。中国王朝的传统,礼与乐曲相辅相成。元廷的乐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混一前代各王朝的乐,包括西夏、金、宋的乐,以及回回乐;二是雅燕并用,“大抵其于祭祀,率用雅乐,朝会飨燕,则用燕乐”(《元史·礼乐志一》)。冠服车舆是中国仪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显示了封建等级的区分,上下有别,贵贱有章。元朝在这方面,“大抵参酌古今,随时损益,兼存国制,用备仪文”。所谓今者,包括就所征服的四方诸国,“因其俗之旧,又择其善者而通用之”。承袭前代的,如冕服、公服、仪卫服色、器皿、帐幕车舆、鞍辔等等,都有严格的等第,下不僭上。同时规定,“蒙古人不在禁限,及见当怯薛诸色人等亦不在禁限”等(《元史·舆服志一》),体现了民族等级的差别。所谓“兼存国制”,比较突出的有质孙是蒙元特有的一色服,“内庭大宴则服之”(《元史·舆服志一》),若是大宴数日,每天换穿不同颜色的质孙。天子的质孙,冬服凡十有一等,夏服凡十有五等;百官的质孙,冬服凡九等,夏服凡十有四等。衣冠上缀有耶律楚材《和张敏之诗七十韵三首》,《湛然居士集》卷九。

2《史集》第2卷,汉译本页30、75。

《经世大典·礼典总序·舆服》,《元文类》卷四一。

许多珍宝,而且大量使用高级丝绸和域外的纳失失(金锦)、怯绵里(剪茸)、速失(回回精制毛织品)以及高丽罗等,穷极奢华。质孙的制作也有一定的规制,十分严格。象轿是元廷特有的乘舆,始制于至元十七年(280)。象来自西南以及域外马八儿、缅、占城、安南、交趾诸国的进献。见于《元史》本纪的献象记载共三十七次,其中载有数目的十八次共八十八头;其余十九次若每次只作一头计,共十九头,总数也超过了百头。元廷把得自贡献的象饲育于大都析津坊海子之阳。每年皇帝在大都上都之间“巡幸”时,有蕃官骑象前导或御象以驾巨辇。象轿就是用象驾御的巨辇。为了维持这样壮观的象轿队伍,当象不够用的时候,元廷就遣使到占城、占腊、龙牙门等地去索取驯象。其他较具特色的仪仗还有驼鼓、骡鼓和马鼓等。

蒙元尚白,这与契丹、畏兀儿等北方民族相同。最显著的事例是成吉思汗建国时候树起了九斿白旗;他死后,在他的陵地搭起了八个白帐供祭;元大都大明殿内的御榻上有白盖金缕褥,御座上安置的镇邪伞盖也是白色的;元廷祭祀时用白缯作币;最隆重的质孙宴一律穿白色服装;进献于元廷的禽兽,如果是白色的,被认为更具敬意,如白鹰、白马、白驼等。为什么蒙元崇尚白色?有人认为与敬重祖先有关系,因蒙古人相传自己的祖先是苍狼和白鹿。有人认为与生活环境有关,在蓝天白云之下,白色的羊群是他们宝贵的财富,而白色的马湩和牛羊乳又是他们日常饮食之源。也有人认为与萨满教信仰有关,因为萨满教是崇尚白色的,蒙古任别乞的人穿白衣,坐白马。

蒙古又尚右,这又与突厥相同。“其位置,以中为尊,右次之,左为下”(《黑鞑事略》)。尚右表现在许多21世纪山门全文阅读方面成吉思汗分封宗族,诸子的封地在老营右面,诸弟的封地在老营左面;元朝太庙的神主的排列由左昭右穆改为右昭左穆;元朝丞相两员,右丞相在左丞相之上,又,右丞在左丞之上;元宫中有三库,御用宝玉、远方珍异隶内库,金银、质孙衣段隶右库,常课衣段、绮罗、缣布隶左库;在帐幕里,男子坐右边,妇女坐左边,尊重男性;在行进时,两骑相向交左而过,表示谦顺;在进食时,接他人递来的肉要用右手,用左手就是相逆,等等。

蒙古还崇尚九这个数字,用九表示隆重,这与汉族是一致的。除了九斿白旗以外,崇九还表现在成吉思汗给予功臣的特权之一是九次犯罪不罚;祭祀时,羊鹿野豕等祭品一般常用九数或九的倍数;每年在上都祭天,用马一羯羊八,彩段练绢各九匹,以白羊毛缠若穗者九,貂鼠皮三,除了貂鼠皮,其余都取九数。

在蒙古传统的风俗中原有不少禁忌,元代仪制建立以后,禁忌避讳的事也有增加。蒙古原有的禁忌有禁草生而■地者,遗火而■草者,拾遗者,履阈(踩着门槛)者,箠马面目者,相与淫奔者(《黑鞑事略》)。由于害怕雷电,春夏两季,他们不在河中洗手汲水,甚至不在原野上晾晒洗过的衣服。有的禁忌是与萨满教信仰联系在一起的,例如,禁止拿小刀插入火中,禁止用小刀到大锅里取肉,禁止在火旁拿斧头砍东西,因为他们认为这些做法会将火砍头。故意犯禁的人要被处死;不是故意犯禁,可由巫师为犯者涤除罪恶。蒙古人认为火可以净化污秽和灾邪,办法是烧起两堆火,从中间通过。

忽必烈在仪制确定以后,至元七年闰十一月,“禁缯段织日月龙虎,及以龙犀饰马鞍者”(《元史·世祖纪四》)。从至元八年起,禁止器物饰金。原来蒙古贵族是喜爱器物上饰金的,现在予以禁止,是要显示皇帝的独尊。后来元顺帝时,又有进一步的禁限。后至元四年(338),“禁服麒麟、鸾凤、白兔、灵芝、双角玉爪龙、八龙、九龙、万寿、福寿字、赭黄等服”(《元史·顺帝纪二》)。至正四年十一月,“禁内外官民宴会不得用珠花”(《元史·顺帝纪四》)。

中国历代王朝禁止称呼皇帝的名字,皇帝死后追尊庙号,各种文书要回避庙号的用字。蒙古前四汗时,汗的名字是毋须回避的。贵族与平民之间也彼此直呼其名;汗死以后也没有庙号。不过有一些事例表明,有的尊长已不允许下属冒犯自己的名字,而王、妃死后避讳他或她的原来名字似乎渐渐成为习俗。前者最突出的例子是拔都把喝醉时提到他名字的不里砍头处死。后者最著名的例子就是拖雷死后人们回避他的名字,改称他为“大那颜”,甚至把蒙古语中的“拖雷”(toli,镜子)改用突厥语同义词“库兹古”(ozgu)来表示。元朝制定朝仪以后,至元九年八月明文规定,“上位的大名字休题者,那般胡题着道的人,口里填土者”。以后成宗、武宗均予重申,凡有犯者,“教更改了者”。延祐元年(34)元廷再次规定,表章文字必须回避御名庙讳。这样,元朝的避讳便走上了中国传统的轨道。

元朝在至元三年开始对前四汗追尊庙号,以后成为定制。元朝的庙号采用双重制,即从忽必烈起,每个皇帝死后都既谥一个蒙古语庙号,又谥一个汉语庙号。如忽必烈的蒙古语庙号是“薛禅汗”,汉语庙号是“世祖”。蒙古语庙号行用于元朝及诸藩国,也就是以元帝为宗王的整个蒙古汗国;而汉语庙号则仅仅行用于元朝。这种双重庙号制度,显然是元朝政治制度的二元性的一个鲜明反映。它在中国王朝制度史上是非常特殊的。

《通制条格》卷八《仪制·臣子避忌》。

第三节婚姻元朝的婚姻礼制是在至元八年(27)基本上确定下来的。这年二月,忽必烈颁布的圣旨条画中有一款“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递相婚姻者以男为主,蒙古人不在此限。”2这里包括了三项准则第一,尊重各族的婚俗,各族的人自相婚姻,各从本俗法;第二,以男子为中心,各族的人递相婚姻者,以男方婚俗为主;第三,以蒙古人为上,他族男子与蒙古女子为婚,不必以男方婚俗为主。

元代婚礼中值得特别注意的首先是居于特殊地位的蒙古人的礼俗。一直到蒙古汗国建立以后,蒙古人中间还流行“抢亲”的风俗。但同时,议婚的风俗也很普遍。父亲可以为儿子向女方求婚,若女方父亲同意,就饮“布浑察儿”(许亲酒)。又有“不兀勒札儿”,译称“许婚筵席”。“不兀勒札儿”这个词原意是“颈喉”,这里实际上指羊的颈喉,这个部位的骨头十分坚硬,许婚筵席上吃这个部位的肉,表示定婚不悔。议婚要讲聘礼,一般是以马示聘。但是成吉思汗认为,“婚姻而论财,殆若商贾矣!”(《元史·孛秃传》)他更注重婚姻的社会条件与政治基础。因而元代时候,蒙古贵族与平民不相通婚;贵族之间彼此嫁娶,称为“忽答”,即姻亲;此外,“安答”之间也互相嫁娶,结成“安答忽带”,即义兄弟姻亲关系。

元代蒙古人实行一夫多妻制。这一方面是因为当时蒙古社会已以男子为中心,同时还存在着浓厚的原始婚姻制度的残余,一方面是因为频繁的战争使大量男子丧生而同时又俘获了大量妇女。当时实行一夫多妻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蒙古人的蕃衍,因而“成吉思立法,只要其种类子孙蕃衍,不许有妒忌者”(《黑鞑事略》)。至于一个男子娶多少妻子,则有赖于他供养的能力。所以,愈是显贵的人,往往妻子愈多,在蒙元时代的文献中,一个贵族有几十个妻子的记载是屡见不鲜的。按照当时的风俗,平民也可以娶有多妻。在多妻的情况下,长妻的地位最高。但是,妻以子贵,如果长妻没有生子,她的地位就可能低于她丈夫的其他生子的妻2。严禁与已婚之妇私通,犯者处死。

元代蒙古人还实行收继婚制,也就是“父死则妻其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元史·乌古孙桢传》)。这种婚制,中国北方许多民族都曾实行,汉文文献中称之为“蒸母报嫂”。蒙古兴起时,和它邻近的女真、党项、畏兀儿等族也有这种习俗。因此,在当时蒙古人的观念中,这是顺理成章的。甚至成吉思汗死后,他的宠妃木哥哈敦就被三子窝阔台娶去。而在窝阔台得到木哥哈敦以前,他的二兄察合台也派人来说“父亲遗留下的诸母和美妾2《通制条格》卷三《户令·婚姻礼制制礼》。

后来没有许婚筵,就改在结婚时吃“不兀勒札儿”,表示好合。这个风俗延续至今。2《史集》第卷,汉译本页87。

之中,把这个木哥哈敦给我!”这种婚制,在元朝封赠制度方面也有反映。元朝规定,“再醮之妇”是不予封赠的,但蒙古(以及色目)除外2。

至于在元代仍占人口多数的汉族的婚姻礼俗,则基本上沿袭了原有的传统,但也有若干变化。至元六年三月,中书省户部议准,“今后但为婚姻,议定写立婚书文约,明白该写元议聘财钱物,若招召女婿,指定养老或出舍年限,其主婚、保亲、媒妁人等画字依理成亲,庶免争讼”3。至元八年九月,尚书省礼部呈准施行的婚姻礼制是依据“汉儿旧来例”并参照朱熹《家礼·婚礼》拟订的,包括议婚、纳采、亲迎、妇见舅姑、庙见和婿见妇之父母七项。同时,金代流行一时的“拜门”,因为“蒙古婚聘并自来典故内俱无此陈例,此系女真风俗”,而“遍行弟去”4。

元廷对于一些特殊的婚姻问题,也有明确的规定。如对于“驱良婚”,也就是驱口与良人之间的通婚,元廷明令禁止,违者有罪。良人娶驱,判徒刑二年;良妇嫁驱,“则合做驱”。如宋时在江淮已成习俗的典妻,元廷认为是“薄俗”,予以禁止;也禁止嫁卖妻妾2。又如指腹为婚,宋金两代较为多见,而元代的法律则予以禁止。

元代各民族的婚姻礼制,虽然各从本俗,但彼此之间不可能不发生影响。比较明显的是汉族中有些人效法蒙古人多妻制,“有妻更娶妻”,对此,元廷以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为界限,在此以前“准已婚为定”;在此以后,申明禁止3,不过,有妻再娶妾仍被允准。

蒙古的收继婚制对汉族也有影响。而元廷对此的政策则有一个变化的过程。按至元七年的规定,侄儿不得收继婶母。而按至元八年十二月颁布的圣旨,“小娘根底,阿嫂根底收者”4,也就是准许兄收弟媳,弟收兄嫂,即使是小叔收嫂,也被认为“难同有妻更娶妻体例”5。到了至元十二年,兄收弟媳已在实际上受到禁止,犯者刑杖。《元典帝》载有至元十四年刑部所准兄收弟媳刑断离之例,以后遇有同类案件,即以此例为依据审理。至顺元年(330)九月进一步下敕“诸人非其本俗,敢有弟收其嫂、子收庶母《史集》第卷,汉译本页245。

2《元典章》卷十一《吏部》五《失节妇不封赠》。

3《元典章》卷十八《户部》四《嫁娶写立婚书》。

4在汉族的婚俗中,“拜门”就是婿见妇之父母。女真的“拜门”别有含义,是男女婚前生子后男子去女子家拜见女方父母,执子婿之礼。

《元典章》卷十八《户部》四《良人不得嫁娶驱妇》。

2《通制条格》四《户令》《典雇妻室》、《嫁卖妻妾》。

3《元典章》卷十八《户部》四《有妻许娶妾例》。

4《元典章》卷十八《户部》四《收小娘阿嫂例》。

5《元典章》卷十八《户部》四《叔收嫂又婚定妻》。

《元典章》新集《户部·婚姻·兄收弟妻断离》。

者,坐罪”(《元史·文宗纪三》)。这“诸人”,明白指的是汉人、南人7。

另一方面,蒙古人受到汉族婚姻礼俗的影响,也有不再从本俗的。例如蒙古弘吉剌氏的脱脱尼,年二十六岁时丈夫哈剌不花死了,哈剌不花前妻有二子已成年,尚未娶妻,都想收继她。“脱脱尼以死自誓”,“二子惭惧谢罪,仍析业而居”(《元史·脱脱尼传》)。对这样的事,元代官方未予干涉。

7《元史》卷一○三《刑法志》二《户婚》诸汉人、南人、父没子收其庶母,兄没弟收其嫂者,禁之。第四节丧葬元朝在丧葬方面,包括葬式、丧服、丧事和服丧,也规定各从本俗。

蒙古族实行土葬,但无冢,富贵的人有棺,但形制与汉族的棺不同,“中分为二,刳有人形,其广狭长短,仅足容身而已”(《元史·祭祀志六》)。殓用貂皮袄、皮帽,靴靺、系腰、盒钵(后衍称荷包),都用白粉皮制成,以车载棺,运到葬地,一路上由一蒙古巫媪骑马前行,这匹马称为金灵马。到了陵地,开穴所起的土块排列有序,埋入棺后,又依次掩覆。这是皇帝的丧式。从成吉思汗起,这样葬入土中后,当即驱马蹴平,上面覆草,不再修建陵墓。

因此,他们的具体埋葬地点,人们不得而知。《元史》称元帝均葬于起辇谷,拉施都丁《史集》说是葬在不儿罕一合勒敦。这个地方,蒙古语称horig或horigul(突厥称gurup或quruq),意为“禁地”。

几种文字的文献都记载蒙古人实行土葬时以死者生前的生活资料作为随葬品。普通的人,随葬品只有帐幕、马匹、武器等。贵族的随葬品有金银珍宝。波斯文、阿拉伯文文献中都有蒙古首领死后人殉的记载,如志费尼记成吉思汗死后有四十美女殉葬。他又记载拔都葬时以“奴隶及妻妾殉”。但是,在汉文文献中不见人殉的载录,这可能是因为汉人不预此事,无由得记;也可能是因为这种人殉本来就并不普遍,而在忽必烈推行汉法后已经废除。

蒙古对死者的哀悼祭祀,有如下记载。成吉思汗临终前曾嘱咐不要发丧举哀,以便“使敌人不知我已死去”2。蒙哥汗死后,灵柩被运回老营后,“在四处斡耳朵中轮流为他举哀”3。《元史·祭祀志》记“葬后,每日用羊二次烧饭以为祭,至四十九日而后已。”又记“送葬官三员,居五里外,日一次烧饭陵祭,三年然后还。”陵祭日子延长到三年,可能是受到汉族丁忧之制的影响,因为蒙古族是没有服丧三年的习俗的。

元代汉族的丧葬礼制沿袭了固有的传统,而且把它更加牢固地建立在忠孝观念之上。《大元通制》成书,“乃著五服于令”4,在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把五服在法典中列有专条。五服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种近疏亲属服的规定,这是中国封建社会宗法关系在丧礼制度上的反映,元朝统治者决定用律文予以维护和施行。汉族,三年服丧丁忧之制,在元代同前此地究竟在何处,有待进一步研究。现一说在克鲁伦河畔,一说在肯特山。起辇谷是否即不儿罕一合勒孜,也无定论。参见。elliat,eiggis,atesomoresolo,i,aris,959。志费尼《世界征服者史》,何高济汉译本,上册,页220及225注(30)所引瓦撒夫书上的记载。2《史集》第卷,汉译本页32。

3《史集》第2卷,汉译本页27。

4《宪典总序》,《元文类》卷四二。

代一样严格,蒙古、色目“不拘此例”5。有的蒙古、色目人也进行效法。对此,元廷在大德八年(304)曾规定可以允许,但后来发生争议,在致和元年(328)时曾予禁止。至元十五年,中书省明文禁止汉族火葬,以厚风俗。此外,汉族居丧饮宴的活动在延祐元年也遭到禁止,但蒙古色目人“可各从本俗”,不在禁例。

《析津志》记大都“城市人家”在佛寺火葬死者,“烧毕,或收骨而葬”。“孝子归家一哭而止,家中亦不立神主。若望东烧,则以浆水酒饭望东洒之;望西烧,亦为上法。初一月半,洒酒饭于黄昏之后。色目、大食等,则各从本俗”2。这里所谓的“城市人家”,没有说明其族属;下面说到色目、大食等,可见当指蒙古族或汉族。这里的火葬是采用了佛教的典仪。而其他举止,显然不象是汉族礼俗,或者是蒙古的某些丧葬风俗进入了大都;或者是汉族受到了蒙古某些丧葬风俗的影响。

元代丧葬各从本俗,元代文献也记载了一些部落、民族的丧葬情况汪古部,“遇父母之丧则■其面而哭”3。这种行丧■面的风俗多半是承自突厥的。伊吾庐人塔本卒,“遗命葬以纸衣瓦棺”(《元史·塔本传》)。党项族,有四种葬法火葬,沿袭羌人的风俗;土葬,有棺柩墓地,受到汉族的影响;天葬,与契丹的天葬相似;水葬。畏兀儿族,有土葬和火葬两种,土葬有棺,葬后有坟,在死者颌胲上、上、肚脐上放有金子,所以土葬当是富贵人家才采用。女儿、媳妇带白孝,散头发,亲眷孩儿中做和尚的在肩胛上挂白财帛,俗人散头发。丧礼的全过程由和尚念经举行。“休似河儿使例行者,搭麻花挂孝穿团头都仗穿带者”。在云南地方,原来盛行火葬,“不为丧祭”。赛典赤治云南时推行了土葬,“死者为之棺椁奠祭”(《元史·赛典赤赡思丁传》)。

5《通制条格》卷十《吏部》四《赴任程限等例》。

《元典章》卷三○《礼部》三《禁沾居饮宴》。

2《析津志辑佚》,《风俗》,页20。

3《出使蒙古记》汉译本,页8,注2。

《元典章》卷三○《礼部》三《畏吾儿丧事使例》。

第五节岁时节序在岁时节序方面,元朝也基本上沿袭历代形成的传统,同时又包含一些蒙古的因素。24年,忽必烈颁布圣旨条画规定“京府州县官员若遇天寿、冬至,各给假二日;元正、寒食,各三日;七月十五日、十月一日、立春、重午、立秋、重九、每旬,各给假一日。”2在这些假日之中,元正、寒食、七月十五、十月一日、重午、重九等都是传统的节日。下面对元代的岁时节序作若干叙述。

元旦庆贺的风俗,始于汉高祖。自后历代皇家,每逢元旦,行朝贺大礼,元朝未有例外。而民间有贺新年的风俗,大约始自晋代,相沿到元代也仍旧存在。元代在正旦朝贺以后,百官脱去公服,“与人相贺”,相贺之时,赠与手帕3。以后数日间,士庶彼此往还迎送。在大都,到十三日这天,人们以黄米为糍糕,馈遗亲戚。

正月十五上元观灯的风俗,也始于汉代,而盛行于唐、宋及其以后。元初,忽必烈已在大都宫中挂灯赏玩。据说忽必烈本人穿制过珍珠垂结灯。宫中有一棵树,忽必烈赐称“独树将军”,上面悬挂诸色花灯。尔后,每逢这个节日,宫内衙门“进上灯烛、糕面、甜食之类”。到武宗、仁宗之时,此节大为兴盛。武宗在即位后的第一次正月十五日(308)命起灯山于大明殿后延春阁前,蔚为壮观。在民间,大都的市铺从十三日起开始悬灯,一直到十五日或十六日。接下去,元月十九日是燕九节,大都士女倾城前往南城长春宫、白云观烧香,祭祀道教全真教宗师邱处机的生日,同时也宴游取乐;这个元初始有的风俗一直延续到清代。

周代已有修禊、寒食的风俗,而清明则始于汉代,唐、宋相沿以为节令。清明作为农历二十四个节气之一,在三月间;清明前一日或两日,是为寒食。元廷规定寒食放假三天,自然就将清明这一天包括在内了。在这个节令里,人们祭祖扫墓。古时有打球、斗鸡、秋千诸种游戏,元时大都,这类游戏仍行于宫闱以及达官贵人之家。贫苦的人盼望摆脱穷困,在三月三日这天,“竟以菽秀秕纽作圆圈,自以此圈套其首自足,掷之水中,云脱穷以讫”2。在佛教传入中国后,相传四月初八是释迦牟尼的诞辰,佛门信徒逐渐有浴佛会。元朝皇帝从忽必烈起信喇嘛教,因而对浴佛会十分重视。“送香水黑糕斋食奉上,有佛处咸诵经赞庆”3。典仪方面的特点是全部遵照喇嘛教的规则。

2《通制条格》卷二二《假宁·给假》。

3《通制条格》卷八《仪制·公服私贺》。

《析津志辑佚》,《岁纪》,页2。

2《析津志辑佚》,《岁纪》,页27。

3《析津志辑佚》,《岁纪》,页2。

重午,元时也简称午节,在五月初五。这个相传纪念屈原的日子,元廷“以为大节”。这一天,宣徽院等衙门向元廷进献彩索、珠花金罗、酒醴、凉糕、香粽等物。在大都,小商贩们制卖各种凉糕;此外,市场上出售艾虎、泥大师、彩线等袋牌等,大概与江南习俗相同。南方在这一天划龙船的风俗在元代依旧盛行;但至元三十年(293)时曾一度因其“无益”且“聚众不便”而予以禁止。

七月初七,是七夕节,也称乞巧节、女孩儿节。此节相传的故事有牵牛星与织女星在鹊桥相会,有唐明皇与杨贵妃在长生殿盟誓。在元代大都,这一天,士庶之家都架起大棚,张挂七夕牵牛织女图,备盛瓜、果、酒、饼、蔬菜、肉脯,邀请亲眷、小姐、女流,作巧节会。流传有关于元代大都建城乃是刘秉忠主持设计,有“凡十一门,作那吒神三头六臂两足”的传说。在七夕节,大都人民也迎二郎神赛愿。此外,在上都,这天命师婆选择吉日,勒太史院在吉日“洒马戾,洒后车,辕軏指南,以俟后月”2,为大驾南返做好准备。

七月十五是中元节,又叫鬼节,是祭祀祖先、追念亡灵的日子,元代放假一天。有关这个节日,尚未见具体的、特殊的记载。

立秋这一天,元代也放假。这天,元廷有颇具特色的仪俗当时,元帝还在上都,山野已呈红叶,侍卫进献红叶,“上亦簪红叶于帽,张乐大燕”3。在八月十五前后,上都一带紫菊和金莲盛开,从皇帝起,元宫廷中人都簪这两种花于帽上,由太史择吉日,洒马■,并设宴欣赏。九月,元帝回到大都,宫中还有菊节。至于汉族传统的过中秋节的内容,在元廷生活中不见任何反映。看来蒙古族不过中秋在元时已经如此,并不是从朱元璋推翻元朝后才开始的。这可能与他们的萨满教信仰和军事生活有关。中秋之时,蒙古人常常是厉兵秣马,准备出征;那天晚上以月为占候,“月明为利,即兴兵”,“风雨冥为不利,即不兴兵”。在这种情况下,无暇赏月。

重九。西汉已有在这一天食糕■,饮菊酒的习俗,东汉时已登高。重阳之名,肇于三国之时,而重九之称则始于东晋。重九赏菊,元帝在这时已从上都回到大都,在宫中举行菊节。登高与吃糕相连,这天大都士庶以面糕相赠,市上搭棚叫卖,小贩甚至沿街叫卖。

十月一日以后,时令谓为送寒衣节,祭先上坟,为之扫黄叶。在大都皇城东华门外,元廷命武官开射圃赏年国典,又称开垛场。先由太子发三矢至高远,名射天狼(俗呼射天狗);而后宰执、诸王接着发矢。射毕,在别殿开设盛宴。这是蒙古仪俗。

长谷真逸《农田余话》卷上。

2《析津志辑佚》,《岁纪》,页2。

3《析津志辑佚》,《风俗》,页204。

《心史·大义略叙》。关于观周原占侯,参见《黑鞑事略》、《出使蒙古记》页2。十一月,冬至日,太史院进历,有国子历畏兀儿字历和回回历。接着,大都市中卖新历。新年将临,宰相亲率百官恭贺,向皇帝递献手帕,进贡方物。士庶人家也互相祝贺。

十二月初八是佛成道日,元人沿习煮食腊八粥,不分僧俗,不问贫富。

但佛门煮的是红糟粥,官员、士庶煮的是朱砂粥,并不一样。煮粥以后互相馈送,帝师也向元帝进粥。元廷在年近除夕时,由西蕃师以扇鼓持咒,进行洒净、驱邪的仪式活动,在宗教气氛中结束一年的生活。

图版目次一、成吉思汗像二、元世祖出猎图三、八思巴文圣旨四、九流百家街市图五、青花松竹梅纹炉六、刻丝牡丹团扇七、黄公望绘九峰雪霁图八、元戏曲演出壁画九、窝阔台合罕的即位庆典十、元帝给西藏的敕文十一、回鹘文定惠卖奴契十二、波斯人绘中国人与波斯人贸易图十三、《世界征服者史》原波斯文版书影十四、赵孟睢9艿郎墨糺五10幽系欠夤坌翘ㄊ六11鼗匾┓揭陨贤及婀彩六幅,分为两组m及嬉恢镣及姘宋一组f渲校图版一9及娑9及嫒9及嫠摹9及嫫摺9及姘耍均选自《中华古文明大图集》第四部“通市”5谖宀俊吧琊1薄5诹部“文渊”5谄卟俊笆婪纭焙偷诎瞬俊耙檬佟薄m及嫖澹选自《故宫博物院藏瓷选集》,文物出版?2年版。图版六,选自《中国图书馆丛书》卷三《辽宁博物馆》,文物出版社、日本株式会社讲谈社983年版。

图版九至图版十六为一组。其中,图版十、图版十二、图版十五、图版十六,均选自《中国古代史参考图录——宋元时期》,上海教育出版社99年版。图版九、图版十三,均选自《世界征服者史》之插图。图版十一,选自《新疆出土文物》,文物出版社975年版。图版十四,选自《三希堂法帖》卷三,北京日报出版社984年版。

在地方上,元朝在行省以下置路、府、州、县四级政府机构。司法裁判事务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之一,由各级政府的长官和正官聚会合议,连署决定。在元代官方文书中,这样的办事方式称作圆议(或圆坐)和圆签(或圆押)。例如在路这一级,参与圆议和圆签的人便是长官达鲁花赤和总管,正官同知、治中、判官和推官。路与散府均设有推官,上路设二员,下路与散府设一员。推官负责具体处理刑名事务,如立案、调查、鞫问、拟刑等。州县的刑名案件,凡超出州县断决权限的,也由路府推官负责审理。在路的经历属下,还有一名办理刑案的司吏。各级政府判刑的权力,“诸杖罪,五十七以下,司(录事司)县断决;八十七以下,散府、州、军断决;一百七以下,宣慰司、总管府断决。配流、死罪,依例勘审完备,申关刑部待报”。对于地方上的刑狱,中书省或行中书省有时派出审断罪囚官进行监督。

御史台纠察百官善恶,政治得失,当然也包括司法和裁判的是否公正确当。御史台所属的各道肃政廉访司,有权复审地方上的刑狱事务和检查办案文书。刑狱违错,百姓受冤,可向御史台及其所属肃政廉访司呈诉。

以来中国封建法典的基本精神,同时含有明显的蒙古因素;它是按照元代社会的实际情况进行编纂的。如果《大元通制》的这种特征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元代法典的二元性,那末它正是元代社会的二元性在上层建筑领域的一个鲜明反映。

第四节元代的司法结构元代的司法结构是二元的,蒙古“国俗”与“汉法”并存。

见当时汉族传统的封建宗法思想已在很深的程度上被元朝统治者接受。实质上,中国古代封建宗法社会所提倡的贵贱上下有等,尊卑长幼亲疏有别,与蒙古游牧贵族的思想也是息息相通的。

蒙古国原设的札鲁忽赤(断事官),有元一代始终存在。从中统元年(20)起,札鲁忽赤秩正三品,御位下与诸王位下置三十一员;后屡有增减,最多时达四十六员。至元二年(25)置大宗正府,“凡诸王驸马投下蒙古、色目人等,应犯一切公事,及汉人奸盗诈伪、蛊毒厌魅、诱掠逃驱、轻重罪囚,悉掌之”(《元史·百官志三》)。后来才将汉人的刑名事务析出。致和元年(328),进一步确定“以上都、大都所属蒙古人并怯薛军站色目与汉人相犯者,归宗正府处断,其余路府州县汉人、蒙古、色目词讼,悉归有司刑部掌管”(《元史·百官志三》)。

“有司刑部”是另一元。忽必烈继位后推行汉法,从中统元年(20)

四月起建中书省,设置六部。起先兵、刑、工为右三部,至元三年(2)刑部单设。刑部“掌天下刑名法律之政令。凡大辟之按复,系囚之详谳,孥收产没之籍,捕获功赏之式,冤讼疑罪之辨,狱具之制度,律令之拟议,悉以任之”(《元史·百官志一》)。实际上,在致和元年以前,刑部所掌,只是汉人以及后来南人的刑名事务。在司法方面,刑部所拟的刑事案件,最后呈中书省断决。元初的断案事例文献,关于量刑,往往先是“法司拟”,而后是“部拟”,最后是“省拟”。当时的法司当是检法一职或其专门机构的别称,其职责是掌管和检拟金《泰和律》的有关律令条文,至元八年后基本上被废除。

所谓蒙古因素,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蒙古法的因素,另一类是蒙古社会的因素。当然,这两类因素本身也是有内在联系的。

先说第一类蒙古法的因素,也就是在《大元通制》中可以直接看到蒙古法——札撒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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