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侠客小说网 > 历史 > 中国通史

10

  • 作者:中国通史
  • 类型:历史
  • 更新:2021-07-02 06:06:49
  • 字数:86680字

2《战国策·秦策一》,张仪说秦王时,曾道及秦军西攻赵脩武,踰羊肠事。3《战国策·赵策一》。

《战国策·赵策二》。

安邑和大梁都处在交通大道上。安邑位于由西河通往汾水中游的大道上,向北通到赵国的晋阳。晋阳在今山西太原市西南。大梁位于东周的雒邑和韩国的荥阳通往东方的大道上,再向东去就是宋国的睢阳和彭城,也就是现在的河南商丘县和徐州市。这两条大道可以上溯到春秋时期,甚至到西周初年。这诚然是两条重要的大道,但在魏国更为重要的却是新旧两都间的道路,也就是由河东经过河内通向河外的道路。尤其是河东和河内间的道路在较早的时期就更为重要。梁惠王就曾经说过“河内凶,则移其民于河东,移其粟于河内;河东凶亦然”。这条河东河内间的道路当是由安邑,经过晋国旧都绛,再东南行达到河内。由河内东南行,前往大梁,是要渡过黄河的。渡河之处当在卷。卷在今河南原阳县西,当时正濒于黄河。魏国东长城,如前所说,正是起于卷,卷之西为荥阳,已非魏国土地。魏国北疆有酸枣2。酸枣在今河南延津县西南。当时黄河由卷流向东北,酸枣距黄河已远,这条道路是不会绕行其地的。www.tcknh.com 侠客小说网

魏国既西有河西地,则河西与安邑之间亦应有道路。其实远在春秋之世,秦、晋两国交往和兵争已经频繁出入于其间,无容再事陈述。魏国迁都大梁之后,西与韩国往来,东与齐、宋通使,皆有旧日大道可资利用,惟和赵国的邯郸和卫国的濮阳之间的道路似属新辟。张仪说魏王,谓“秦下兵攻河外,拔卷、衍、燕、酸枣,却卫取晋阳,则赵不南;赵不南,则魏不北;魏不北,则从道绝”3。这是说,魏、赵之间的交通是要经过卫国的。卫国都城濮阳北濒黄河,是黄河的有名渡口。春秋时,晋文公伐曹,最初就是想从濮阳渡河的。魏、赵两国间的交通道路由濮阳渡河,这就显得卫国的重要。濮阳之西有白马津,亦称围津或垝津,在今河南滑县东北“这是赵国的河外4。由魏赴赵,若不稍稍绕道濮阳,从白马渡河,当更为捷近。

南北,却大致是东西成为一线,不过其间略有弯曲而已。

赵国和齐国交往亦相当频繁,也曾经有过几次兵争。据《史记·赵世家》所载,成侯七年,侵齐,至长城。肃侯六年,攻齐,拔高唐。齐长城西端始自平阴。赵国侵齐所至的长城,当在平阴。平阴在今山东平阴县东北。高唐则在今山东高唐县东。长城固为险要处,高唐也是阨塞。齐以盼子守于高唐,《战国策·赵策三》“秦令卫胡易伐赵,攻阏与,赵奢将救之。”

2《战国策·魏策一》苏秦说魏,谓魏国北有河外、卷、衍、燕、酸枣。衍在今郑州市北,位于魏东长城之外,非黄河渡口。燕在今延津县东北,距黄河更远。

3《战国策·魏策一》。

2《左传》哀公四年。

山东,与晋阳不同。晋阳在沿汾水南北行的道路上,中牟与邯郸皆在循太行山东麓的南北行道路上,各有其便利之处。中牟与邯郸之间仅隔着洹水、漳水,近在咫尺之间。邯郸与晋阳各居太行山一侧,其间交通堪值研讨。按之史籍,由晋阳至邯郸盖有两途一出壶口,一出井陉。壶口在今山西黎城县东北。战国时属于上党。上党,一般论者皆以为上党为韩国辖境,其实并非完全如此。阏与、羊肠2就皆为赵国所属。苏秦说赵,谓“秦以三军攻王之上党而危其北,则句注之西,非王之有也”3。赵武灵王也说“(吾国)自常山以至代、上党”,又说“昔者简主不塞晋阳以及上党”。是其地犬牙相错,各有所属,未可一概而论。前文论春秋晋国交通享,曾道及壶口。并谓晋国经营东阳就是这条隘道,由壶口东出太行山,就是邯郸,故晋国苟、赵两家相争时,荀寅于失去朝歌之后,就奔于邯郸2,盖欲控制这条道路,使之不轻易落于赵氏之手。战国时,晋阳、邯郸先后成为赵国的都城,这条道路当仍继续为人所利用。至于井陉道路之见于记载,当始于赵武灵王之时。武灵王自将攻中山时,使赵希并将胡、代、赵,与之陉。张守节释此陉为陉山,并谓在并州(井)陉县东南3。所说就是指井陉而言。其后秦国大兴兵攻赵时,王翦就将上地之军,下井陉4。可知这条道路已成通途。

赵国与韩、魏两国有不尽相同处,其北境与从事畜牧业的民族相毗邻,故得一再向北略土。赵襄子曾北登夏屋,邀请代王,遂击杀代王,兴兵平代地5。夏屋山在今山西代县东北,与句注山相连。代国当在夏屋、句注之北。是由晋阳北至代国,当超过夏屋、句注山。其后赵武灵王更攘地北至燕、代,西至云中、九原。云中在今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东北,九原则在今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西。这两地大致东西成为一线,由云中可以西至九原。赵武灵王西略地之前,还曾破原阳以为骑邑7。原阳之地在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东南8。则前往云中、九原的道路当是越句注山,经原阳而至其地。这里还应该提到的,乃是赵武灵王曾从云中、九原作为使者南下入秦,所行的道路后来就是秦国控制北疆的主要道路,是经过上郡治所肤施达到咸阳的道路。

3《史记》卷四三《赵世家》。

4《吏记》卷六《秦始皇帝本纪》。

5《史记》卷四三《赵世家》。

4《战国策·秦策一》,张仪说秦王,曾道及赵国的东阳河外。杨守敬《战国疆域图》以河外置于白马口之南。

3杨守敬《战国疆域图》。

《战国策·齐策一》。

2《史记》卷四六《田敬仲完世家》。

3《史记》卷四三《赵世家》,又卷四四《魏世家》。

4《史记》卷四六《田敬仲完世家·正义》引《括地志》。

5《战国策·齐策六》。

2《史记》卷四一《越王勾践世家》。

行。

楚国的都城和水陆交通情况南方的楚国,春秋时已为大国,与齐、晋抗衡。入战国后,更东灭越国,伸展其国力于东海。又东北灭鲁,疆上开拓至于泗上。苏秦所谓楚地北有汾陉3。汾陉在今河南临颖县,盖已深入于中原了。楚国的土地诚极扩张,和其北诸侯封国间的往来,仍不外以前们有的几条道路。通过方城、邑塞的大道,依旧为南北的通途;西北与秦国的交往,还是以经过武关一路为便捷。楚国此时又以郇阳为塞,郇阳在今陕西旬阳县。盖西北一路在未入武关之前,即可溯汉水而上,以至秦岭以南各处。楚既灭越,其东地遂不时为齐所觊觎4。东地或称东国,其地当近于齐国5。

虽近于齐国,却非指鲁国而言。因孟尝君之父田婴所受封的薛邑,固仍在鲁国之南。故所谓东地或东国,当为泗水中游及其以北沂、沐二水所流经之地。或以之置之泗水中游以南,似稍失之。这里既为齐、楚两国争执的所在,则其间的南北道路尚不至有所断绝。至于彭城之南的道路,虽少见于记载,当亦不至断绝难通。尤其是春申君受封之后,江东与中原的联系,恐不会竟至漠漠无闻也。

不过也有两条东西道路难免于荒芜。其一是由原来陈国附近通向东方的道路。这本是辕涛涂向齐桓公推荐的道路,期望齐桓公召陵会盟后,由这条道路回齐国去。还在春秋时,楚已灭陈,夷为诸县。由于其地当楚夏之交,能通鱼盐之货,已发展成为经济都会,不过既在楚夏之交,应是具有南北的作用,至于东西交往,似少见于记载。另外一条道路,是在江北淮南,就是春秋时吴、楚交兵经常往来的道路。楚、越亦尝交兵,似未遵循这条道路2。后来楚为秦所逼,自郢迁都于陈,又复迁于矩阳,最后迁于寿春。钜阳在今安徽阜阳市北。寿春在今安徽寿县。郢既不为都,则由故吴地西行,去郢者当不会很多。战国末叶,黄歇以楚相之尊,获封为春申君。春申君以吴国故墟为已封邑,稍后就封于吴而行相事3。这就使春申君封邑与楚国新都寿春之间的交通有了新的发展。不过所行的道路仍应是当年吴、楚间的道路的东段,而不是另外的新建。可是如《鄂君启节》所说的,鄂君之时,楚已迁都于寿春,这个新都仍以郢相称。鄂君赴郢,并非越过邑塞,而是溯汉水上行,出方城之外,然后东南行至郢。若非鄂君还有他故,需要绕道,当3《战国策·楚策一》。

4《战国策·楚策二》。

5《战国策·西周策》。

杨守敬《战国疆域图》。

《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

2《史记》卷四一《越王勾践世家》说越王无强时,越兴师北伐齐,西伐楚。齐威王遣使说越王,请其专致力于楚。因说“复雠、庞、长沙,楚之粟也;竟陵泽,楚之材也。越窥兵通无假之夫,此四邑不上贡事于郢矣”。雠、庞所在无考。竟陵在郢东,长沙则在江南。《正义》谓无假云关当在江南长沙之西北。越若听从齐王之说,转而伐楚,其出兵之途当在江南而不在江北。

3《史记》卷七八《春申君传》。

谭其骧《长水集·鄂君启节铭文释地》。

是黾塞险峻,艰于跋涉。

楚国在这几条道路外,也曾经开辟过新路,庄0王滇池就是由新开辟的新路前往的。滇池在今云南昆明市南,为当时徼外地。庄0西南之行,《史记·西南夷传》说是“将兵循江上,略巴、蜀、黔中以西”。这里的“蜀”字是衍文2。《汉书·西南夷传》引用这句话,也只说是“略巴、黔中以西”。滇池诚在巴的西南,庄0此行却并非就经过巴地。巴楚并立,虽历有年所,其间难免了无交恶。楚曾于江上设杆关,其地在今四川奉节县3。这座关隘的设置虽说是拒蜀,实则巴也在被拒之列。庄0何能越巴而远至于滇池?按黔中为楚国所设的新郡。《史记·楚世家》所谓“秦复拔我巫黔中郡”是也。秦因楚旧,仍置此郡4,秦郡治所在今湖南沅陵县西5,当系因楚国的旧制。不论庄0西南行道出何途,皆不能既经巴而又经黔中。巴非楚土,若不能取道其国,则显然是由黔中前往的。黔中郡治所若在沅陵,乃是濒于沅水。是庄0西南行井非循长江而上,而是循沅水而行。按《鄂君启节》所载,鄂君曾循水道到过资、沅、澧诸水,是今湘西诸水皆已通航,庄0由沅水西南行,并不是不可能的。由于庄0归途受阻,因复返而王滇国,这条道路所经过的地方就难以备知了。

根据《鄂君启节》所示,楚人对于江南北水道,多已利用通lt航。前文曾说到鄂君赴郢,是溯汉水而上,再出于方城之外。鄂君还远溯资、沅、澧诸水。按洞庭之南,以湘水最为大川,鄂君亦曾溯湘水而上,至于据说在今广西全州东北,盖已近于湘水源头。然而最值得注意的,则是由鄂东下,对于长江水道交通的开发。吴头楚尾之间,江水浩瀚,自来是难于泛舟通航的。春秋时,吴、楚构兵多在淮水流域,正是这样的缘故。鄂君所居的鄂,正是现在湖北鄂城县。鄂君曾沿江而下,到过彭■和松阳。彭■据说在今安徽望江县,松阳在今安徽枞阳县,皆在长江的沿岸。如所说果确,己可证明当时足以克服吴头楚尾艰于通行的水道。

关于水道交通的开发和利用,固不仅楚人得有成效,就是秦国也多所致力,尤其是对于楚国的用兵,更是费尽心机。自春秋以来,秦、楚交兵,率取武关一途。至于战国,诸侯封国间的情形时有变化,于是旧道之外,也增添了新途。其中就有对于两国水道交通的运用。苏秦说楚王,曾经指出“秦必起两军一军出武关,一军下黔中。若此,则鄢郢动矣”2。如前所说,黔中乃在沅江流域,为湖南西北部3。秦军如何下黔中?苏秦没有说清楚。张仪说楚王时,就说得十分具体。张仪说“秦西有巴蜀,方船积栗,起于汶山,循江而下,至郢三千里。舫船载卒,一舫载五十人,与三月之粮,下水而浮,一日行三百余里,里数虽多,不费马汗之劳,不至十日而距念孙《读书杂志·史记第六·巴蜀》。

3《史记》卷四○《楚世家》。

4《史记》卷五《秦本纪》。

5《元和郡县图志》卷三十《黔州》“秦黔中郡治所即在今辰州两二十里黔中故城”。唐辰州在今湖南沅陵县。

谭其骧《长水集·鄂君启节铭文释地》。

2《战国策,楚策一》。

3《元和郡县图志》卷三十《黔州》“今辰、锦、叙、奖、溪、澧、朗、施等州,实秦汉黔中之地。”这些州分布在今湖北西北部等处。

■关惊,则从竟陵以东尽城守矣。黔中、巫郡非王之有已。秦举甲出之武关,南面而攻,则北lt地绝”。出巴蜀一途虽较武关为悬远,但很易达到■关,所以对楚国的威胁也最大。这是秦取巴蜀以后的新变化,也是战国初期秦、楚两国都所未能料想得到的。

燕国的都城和交通战国时,称雄的诸侯封国中,燕国僻处于东北一隅,初未为其他强国所重视,其后逐渐有声于世。其间道路亦为当时交通网所不可缺少的。燕国南邻齐、赵两国。它和齐、赵两国的道路,前文已有陈说,这里就不再赘述。另外还有两条道路,不容不略一涉及。苏秦说燕文侯,就已经指出“秦之攻燕也,踰云中、九原,过代、上谷,弥地踵道数千里,虽得燕城,秦计固不能守也”2。后来秦国攻燕,并未由这条道路出军。秦国虽未由这条道路出军,这条道路却是早已存在的。云中、九原本为赵国的疆土,赵武灵王就曾经在当地驰驱过。上谷、代郡为燕、赵边郡,两国皆须防御匈奴,其间就不能没有道路。这是燕国西北的一条道路。另一条却是趋向东北。燕将秦开驱逐东胡,于边郡置渔阳、右北平、辽西、辽东诸郡3。这几郡依次趋向东北,其治所皆未见于记载。后来秦灭燕,仍因燕旧,置此四郡。秦时渔阳郡治渔阳,在今河北密云县西南;右北平郡治无终,在今河北蓟县;辽西郡治阳乐,在今辽宁义县西南;辽东郡治襄平,在今辽宁辽阳市。由燕国都城所在的蓟东北行,或经渔阳郡治所的阳乐,或经右北平郡治所的无终,都可由今大凌河河谷而至于西郡治所阳乐,再东渡辽水而至于辽东郡治所襄平。《战国策·楚策一》。

2《战国策·燕策一》。

3《史记》卷一一○《匈奴传》。

第五节经济都会的兴起及其有关的交通道路经济都会的兴起与交通道路的发展上面所论述的,乃是以战国时称雄诸侯的都城为中心向外辐射形成的道路。称雄诸侯的都城都是政治都会。称雄的诸侯统治土宇和交往邻国都必须以其政治都会为中心,凭借有关的道路以达到其目的。由于社会经济的发达,在政治都会外,又形成了一些经济都会。这样的经济都会都成为一方的经济中心,甚至超出一方而成为较为广大地区的经济中心。如相当于现在山东定陶县的陶,竟成为“天下之中”。所谓“天下之中”,是包括当时诸侯之国在内的经济中心。既然成为一方的、一个地区的,甚至兼包各诸侯之国的经济都会,自必有从各自的中心向外辐射的道路。掏于各地情形不尽相同,有的政治都会就兼具经济都会的性质,因而也就利用原来旧有的道路。有的经济都会由于位于原来已有的道路上,促成了它的经济发达,因而能够能成为受人称道的经济都会。当然也有成为经济都会之后,原来的道路不敷应用,因而另开辟了新的道路。新辟的道路,便利了货物的运输,使经济都会更趋于繁荣。

这些经济都会都见于《史记·货殖列传》。据其所述,则秦国的经济都会有栎邑和雍。栎邑在今陕西临潼县北,雍在今陕西凤翔县南。栎邑“北却戎翟,东通三晋”。栎邑位于雍和咸阳之东,本来就是处于秦国通往三晋的道路上。同时也是在秦国通向北陲的道路上。秦国北陲居住着一些游牧民族,所谓“北却戎翟”,就是指和这些游牧民族的交往。雍可以通陇蜀的货物。也就是西连陇山以西,而南通巴蜀。越陇山西行,是秦国经营西陲的大路,而褒斜道更控制着南向与巴蜀交往的要道。

太行山西、汾水流域的经济都会为杨和平阳。杨在今山西洪洞县东南,平阳在今山西临汾市西南。杨和平阳都在汾水侧畔的南北道路上。《货殖列传》说这两地“西贾秦翟,北贾种代”,就指出了这条南北道路的作用。这条道路不仅南向通到魏都安邑,还折而西行,通到栎邑和咸阳。栎邑和咸阳先后都作过秦国都城,而栎邑能够成为经济都会,就是因为东通三晋的缘故。平阳本来就是韩国的都城,而其北的晋阳也曾经作过赵国的都城。前面论述这条道路,就只是说到晋阳。可马迁说“北贾种代”,还作了解释说“种代,石北也”。张守节《正义》说“种在恒州石邑县北,盖蔚州也。代,今代州”。徐广也说“石邑,县也,在常山”。两家所说石邑,文字稍有差异,其实本是一地,在今河北石家庄市西南。唐时属恒州,汉时隶常山郡,故所说略有不同。唐蔚州治所在今河北蔚县,代州在今山西代县。代本为国,战国初年为赵所灭,改置代郡。其他即唐时蔚州。唐代州为隋肆州的改称。似难上溯到战国时的代国。小司马以种代合为一地,谓在石邑之北,当与《货殖列传》本意相符。以石邑为汉唐的石邑县,显示出由晋阳东行经井陉关的道路,然由石邑县北行至相当于今河北蔚县的种代,又须再次翻越太行山,与一般道路的常规不尽相合。颇疑由杨、平阳北行,经过晋阳,越勾注、夏屋,就可至于代国旧地。当年赵国灭代,就是出于此途。商贾往来何须两越太行山?只是石邑确地未能多事考核,难以道出具体的路线。太《元和郡县图志》卷十四《代州》。

史公在这里特别提到杨、平阳西贾所至的翟。三晋诚然西接翟土,翟人主要的活动地区这时当已转至黄河以西。这和栎邑北却戎翟的翟应是相同的。由杨、平阳西行,可能有两条道路。其南途当是西越黄河,而至于定阳。定阳在今陕西延安市东南,曾为魏国所围攻,当为黄河以西的重要地方。魏军西出围攻定阳,不一定就要经过杨或平阳。但由杨、平阳西行,经过壶口附近,还是可以渡河西行的。战国时人对于壶口是不会陌生的。其偏北一途,乃是由蔺、离石西行,渡河至于河西。离石,今仍为山西离石县。蔺即在离石之西。秦、赵两国曾战于蔺,离石2,可知这里曾为军事通道。赵灭中山,迁其王于肤施3。肤施在今陕西榆林县南。赵国与肤施间的交通,当也是取诸蔺、离石一途。

太行山东的经济都会,有温、轵、邯郸、中山,还应该数上燕国的蓟和卫国的濮阳。温在今河南温县西。轵在今河南济源县南。邯郸为赵国的都城,即今河北邯郸市。中山曾以顾为都城,其地在今河北定县。蓟为今北京市。濮阳在今河南濮阳县南。这几个经济都会,除濮阳外,均在太行山东由雒邑北至燕国的道路上。温、轵北贾赵、中山,当是循这条大道北行的。这里应该注意到温、轵还北贾上党。由温、轵北行到上党,是要越过太行山的。前面曾举出蔡泽所说的“决羊肠之险,塞太行之口”,正显示出温、轵北贾上党的道路。赵国的邯郸“北通燕、涿,南有郑、卫”。燕都于蓟,涿在蓟的西南,也就是现在河北涿县。和蓟一样,涿也在这条南北道路上。郑于战国时为韩国的都城。在今河南新郑县。卫国则都于濮阳。邯郸固可南通郑、卫,却是两条不同的道路。由邯郸去郑,是向南行的;去濮阳,是要略偏向东南。其南行一途,渡河之处当在荣口附近。荥口在今河南荣阳县东北。荣口已近于魏国的东长城,赵、韩两国间的交通道路,似不易越过这条长城而互相往来也。濮阳除北通邯郸外,更近于梁、鲁。梁即魏国都城大梁,于今为河南开封市。鲁都曲阜,即今山东曲阜县。既属邻迩,往来当甚便捷。燕国的蓟为勃海、碣石间的经济都会,它可以南通齐、赵。赵都邯郸已见前文。齐都临淄,则在今山东淄博市东。燕、齐之间,战国时亦数有兵争,前文也曾有所论述。商贾往来非同军旅,当求其最为便捷的途径。两国均濒勃海,又分在黄河南北。黄河下游津渡以平原津最为著名。平原津在今山东平原县南,当是其时燕、齐之间往来渡河处。渡河北行,其间路程当不能距离勃海更远。燕国由于地处北陲,由上谷以至辽东,确是相当悬远,诚如司马迁所说,它“东绾秽貉、朝鲜、真番之利”。这些地方在今朝鲜等处,由辽东郡治所的襄平前往是可以达到的。燕国还北邻乌桓、夫余。乌桓在今内蒙古东部;夫余则在今吉林省。由燕国都城前往乌桓,当取道于右北平和辽西郡。前往夫余,则当取道于辽东郡。正是由于能和这样一些边远的地区交通,蓟就易趋于繁荣。

地处中原的洛阳,本是周人的雒邑。雒邑的交通相当发达,道路也有多条,故可“东贾齐、鲁,南贾梁、楚”。所谓梁、楚,乃是指魏闰的都城大梁和楚国的彭城,这都是位于由雒邑东南行的道路上的经济都会。这里还应该添上宋国都城睢阳。司马迁未着重提到大梁,这是因为秦灭魏时,曾引河《战国策·齐策五》。

2《战国策,西周策》,又《赵策三》,《史记》卷四三《赵世家》。

3《史记》卷四三《赵世家》。

水以灌大梁,使之成为废墟。大梁既成为废墟,睢阳就更趋于繁荣,取代了大梁的地位。再往东去的经济都会就要数到临淄了。临淄为齐国的都城所在,交通一直是发达的。

南方的楚国,地域最广,经济都会亦最多。楚国都城在郢,其后迁于陈,又迁于寿春。这几处既是楚国的都城,也是名著一时的经济都会。郢“西通巫、巴,东有云梦之饶”。巫,今四川巫山县;巴,今四川重庆市,皆循江而上可以达到。云梦为择地,物产富饶,自可有助于郢的繁荣。“陈在楚夏之交”,也能繁荣起来。所谓“夏”,乃指夏都阳城而言。陈为楚都,当有楚称。这里以楚与夏并称,分在陈的南北,这就应该指寿春了。阳城在今河南登封县东南。寿春在今安徽寿县。阳城位于颖水流域,寿春距颖水入淮处不远。其间的交通,特别是颖水下游,当是利用颖水的水道。至于寿春,司马迁仅谓其“亦一都会”,而未道及其获致繁荣的缘由。寿春濒淮水,水上交通是会使寿春得到方便的。司马迁于论述寿春之后,接着又说“合肥受南北潮,皮革、鲍,木输会也”。合肥近在寿春南辟,两者当能息息相关。张守节释南北潮,谓江淮之潮,南北俱至。合肥虽在江淮之间,仍各有相当距离,江淮之潮如何能到合肥?按合肥南北皆有溯泊,南为巢湖,北为芍陂,南北肥水各自分流入湖,合肥正处于南北肥水之间,是会有舟楫之利的。所谓南北之潮当指这些湖水而言。这个“潮”字似为“湖”字的讹误。

楚国尚有两个经济都会,不容不略一述及。这两个经济都会就是西方的宛和东方的吴。宛在今河南南阳市。吴在今江苏苏州市。宛“西通武关,郧关,东南受汉、江、淮”,故能成为经济都会。武关在丹江流域,正当今豫、鄂、陕三省之交。郧关当为郇关,盖因字形相似而致讹误。郇关在洵水之上,在今陕西旬阳县。这是利用汉水的交通。宛虽不紧濒汉、江、淮,然相距皆不甚远,因而均能有所利用。吴有三江五湖之利,江东水国,舟楫固无所不通。司马迁还曾提到番禹。番禹在今广东广州市。番闺之为经济都会,恐是秦汉时事。战国时楚国上字虽广,似未一涉及五岭以南也。

陶为“天下之中”的经济都会及其水陆交通在这些经济都会中,最为繁荣的当推陶。陶在今山东定陶县。陶的繁荣远始于春秋战国之际。范蠡佐越破吴归来,治产居积,与时逐利,以陶为天下之中,诸侯四通,货物所交易也,因徙居于陶。按当时的地理形势,这“天下之中”的称道,并非过誉之辞。陶的交通也确是四通八达,故能为诸侯封国间货物交易的场所。

由于陶为天下之中的经济都会,引起各国的重视,虽已有四通八达的交通道路,却还有人为它开辟新的道路,陶于春秋时为曹国都城,战国时灭于宋,其后入于秦,秦以之为穰侯魏冉封邑。由秦至陶,是由咸阳东行,过雒邑和大梁。这应是黄河以南,东西通行的大道。可是魏冉受封之后,就亟力开辟黄河以北的大道,这条新道乃是取路于魏国的安邑,即所谓为陶开的两道。由秦国至安邑,当时已有通行的道路。由安邑东行,可循晋文公始辟《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

《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

《史记》卷七二《穰侯传》。

南阳时所行的道路。再东,当是由汲渡河东行,直至其地。汲在今河南卫辉市,当时正濒于黄河。春秋时,城濮之战前,普侯将伐曹,曾假道于卫,卫人弗许,还自河南济。据杜预的解释,是从汲郡而东,出卫南而东2。既然晋侯曾假道于卫,则说明由卫国也可抵达于陶。战国时,陶卫并称,相距也并非很远,且有濮渠水流经其间3,交通道路是无所阻隔的。这些道路,都是春秋时的旧道,只是分属各国,不全为秦国所能支配,故魏冉须再加开辟。其实,促进陶的繁荣的交通道路,不仅有陆上的,更有水上的,尤其值得称道的,乃是人工所开凿的运河,也就是前文所说的菏水。菏水的开凿使当时所称的四读,即江、淮、河、济,得以互相联系起来,陶正处于菏水和济水会合的地方,故能很快繁荣起来,成为“天下之中”的经济都会。

春秋战国时期,运河的开凿蔚然成风,前后相继。司马迁撰《史记·河渠书》,对此曾有论述。他说“荣阳下引河,东南为鸿沟,以通宋、郑、陈、蔡、曹、卫,与济、汝、淮、泗会。于楚,西方则通渠汉水、云梦之野,东方则通(鸿)沟江、淮之间。于吴,则通渠三江、五湖。于齐,则通淄、济之间。于蜀,蜀守冰凿离椎,辟沫水之害,穿二江成都之中。此渠皆可行舟,有余则用灌溉,百姓享其利。”这么多的人工开凿的运河,对于当时的交通确实大有裨益。

所谓“通渠于云梦、汉水之野”,“通沟江、淮之间”,“通渠三江、五湖”,都是春秋时的往事,前文都已经有所涉及。这里就不再赘述。济水流经齐国的北境,淄水近在临淄城下。济水和淄水相距虽不很远,却是分流入海。由于相距不远,就容易开凿新的河道。据汉时记载,淄水至博昌入济,并不是入海。既是至博昌入济,当是由于开凿了运河,改变了淄水的流向。博昌在今山东博兴县东南,于临淄为西北。这条运河当是由临淄城北,斜向西北,使淄水和济水相联系。济水本来是可通航的。齐国通过这条淄、济之间的运河,更可和济水流域的地方互相往来。

蜀守冰是指秦国蜀郡守李冰。李冰凿离碓,是疏通水道。他于成都所穿的二江,就是由大江引出的郸江和流江2,《水经·江水注》以之为郫江和捡江。这捡江当即流江。或以郫江和大江并列3,然大江所流经距成都尚远,似不能并为一谈。这两条江水流经成都,自有利于交通的发展。只是由于农田灌溉之利更大,行舟之事反而不多受人重视。

在这些运河中,鸿沟的规模最大,其作用也最为显著。鸿沟主要流经魏国境内,也是魏国所开凿的4。鸿沟所沟通的诸侯封国,有宋、郑、陈、蔡、曹、卫,所会合的自然河道有济、汝、淮、泗诸水,这就是说鸿沟并不是单一的人工开凿的水道,而是由几条运河共同组成的。鸿沟应是这样一组运河的总名。不过其中的一条还可以作为鸿沟的主要水道,单独承受鸿沟的名称,鸿沟是由荥阳引河水东行的。荥阳在今河南荥阳县东北。东行的河水流经魏国都城大梁之北,再折而东南行,经陈国之东,南流入于颖水。陈国都城在2《左传》僖公二十八年。

3《水经·济水注》。

《汉书》卷二八《地理志》。

2《史记》卷二九《河渠书·正义》引。

3《史记》卷二九《河渠书·正义》引。

4史念海《中国的运河》。

今河南淮阳县。由大梁南流的水道,称为渠水,也称为狼汤渠。这是鸿沟的主要水道,由荥阳引河处起,直至渠水入于颖水,一般就以鸿沟相称。渠水虽不流经郑国的都城,却经过郑国的东部,这就使郑国也受到它的好处。渠水入于颖水,颖水下入淮水,蔡国所都的下蔡,也就是现在安徽凤台县,正濒于淮水。由大梁东南行,是可以乘舟直达于下蔡的。不过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河渠书》说鸿沟所联系的诸水中有一条汝水。汝水在颖水之西,而狼汤渠则流经颖水之东,其下游也只是入于颖水,似与汝水无关。其实这还是有脉络可寻的。汝水中游有一座奇域,在今河南郾城县。汝水在奇城分流出一条水,也称大颍水。东流至今河南周口市入于颖水。濆水入颖水处在狼汤渠入颖水处的上游,由狼汤渠转入汝水,还须利用一段颖水。虽然如此,已可证明鸿沟是能够和汝水相会合的。

鸿沟在大梁附近开始有了分支。最北的一条为汳水。汳水流到今河南兰考县和商丘县之间,称为留获渠2。再往东流,就改称获水,再东至彭城北入于泗水3。彭城在今江苏徐州市。汳水和获水之南的一支为睢水。睢水与狼汤渠分水处在大梁的东南。东流经宋国都城睢阳之南,再东流至今江苏睢宁县东入于泗水4。睢阳在今河南商丘县。睢水今已大部断流,睢阳和睢宁却都是因睢水得名的。那时的泗水是由今江苏沛县、徐州市、宿迁县南流入于淮水的,所以获水和睢水都可以流入泗水。这是鸿沟会于泗水的两条支流。鸿沟支流会于淮水的为涣水和阴沟水。涣水亦称水,分狼汤渠于大梁之南,东南流至今安徽五河县入于淮水。阴沟水本是由黄河分出的另一条支流,它和鸿沟交错在一起,因而也成为鸿沟的支流。它分黄河之处在今河南原阳县西。那时的黄河是由今河南荣阳县东北经原阳县西而东北流的,所以阴沟水能在那里由黄河分流出来。阴沟水分河之后,至大梁合于狼汤渠,至今河南扶沟县又由狼汤渠分出,分出之后就别称为涡水,至安徽怀远县入于淮水2。这里还应该提到鲁沟水。这是在大梁之南由狼汤渠分流出来,东南流到今河南太康县西入于涡水3。

这几条鸿沟系统中的分支,通到宋、郑、陈、蔡诸地,也和汝、泗、淮诸水相会合。这里面没有说到曹、卫两地,也没有说到济水。这里所说的曹就是陶,陶本是曹的都城,曹国灭后,陶成了闻名的经济都会。卫都濮阳,是和陶并称的经济都会。鸿沟没有通到陶,但鸿沟和济水都是从一条水分流出来的,因而鸿沟也是和济水沟通的。鸿沟分支的获水和睢水都和泗水相会合。泗水上承菏水,菏水就在陶和济水相会合。这是说,鸿沟不仅和济水相会,而且遇到了曹。济水在今河南封丘县分出一条濮水4。

濮水流经濮阳之南。濮阳之名正说明它和濮水的夫系。濮水在今山东鄄城县和羊里水合。羊里水是在濮阳附近的瓠子由黄河分流出来的,也称为瓠《水经·汝水注》。

2《水经·汳水注》。

3《水经·获水注》。

4《水经·睢水注》。

《水经·淮水注》。

23《水经·阴沟水注》。

4《水经·济水注》。

子河。这条和濮水相会合的羊里水流到今山东郓城县入于大野泽中。濮水已近于濮阳,瓠子河就近在濮阳城旁,对于濮阳的繁荣自有很大的助力的。如前所述,大梁附近交通已经相当发达,由于鸿沟的沟通,更使这一地区的交通如锦上添花,愈臻便利。前面说过,陶之所以能成为“天下之中”的经济都会,是由于吴王夫差掘沟于商鲁之间,也就是说开凿了沟通济水和泅水的菏水。鸿沟的开凿,其分支虽不包括菏水,但通过济水和泗水,就使陶更趋于繁荣。不仅陶的发达,就是和鸿沟有关的其他经济都会,也都程度不同地繁荣起来。

由于陶的繁荣成为天下之中,就不免引起称雄诸侯间的觊觎和争夺,这就使陶在经济都会之外,又成为军事要地,因而显示出交通方面独异的特色。苏秦以合纵说赵王,集六国之力以畔秦,谓秦国如果进攻齐国,“则楚绝其后,韩守成皋,魏塞午道,赵涉河、漳、博关,燕出锐师以佐之”2。张仪以连横恐吓赵王,谓“秦发三将军,一军塞午道,告齐,使兴师渡清河,军于邯郸之东;一军军于成皋,驱韩、魏而军于河外;一军军于渑池,约曰四国为一以攻赵,破赵而四分其地”3。楚人有以戈射说顷襄王,谓“若王之于戈诚好而不厌,则出宝弓,婆新缴,射噣鸟于东海,还盖长城以为防,朝射东莒,夕发浿丘,夜加即墨,顾据午道,则长城以东收而太山之北举矣”4。这几位说士都提到午道,而且使赵、楚诸王都有动于心,这就不是一条普通的道路了。午道何在?值得考核。苏秦所说的“魏塞午道”,《史记·苏秦传》引作“魏塞其道”。小司马说“其道即河内之道”。苏秦说赵时,魏国正当襄王在位,魏虽已迁都大梁,安邑尚未失守,魏国就是要援助齐国,固守安邑,即可阻秦军东出,何劳塞河内之道?司马贞之说未为慎审。可是《史记·张仪传·索隐》又说“此午道当在赵之东,齐之西”。若在赵国之东,则秦军攻赵何能即遣军先塞午道?《史记·楚世家·索隐》却说“午道当在齐西界”。如果和苏秦所说的相联系,则齐西界之说似具胜义。司马贞于释《张仪传》所说的午道时,曾引郑玄之说,谓“一纵一横为午,谓交道也”。以纵横交错的形势说午道,应得其间的真谛。

按之游士的说辞,午道乃在魏东、齐西和赵国之南,其具体所在当为陶。陶作为经济都会之后,交通益为发达,道路亦有所增多。它可以西至雒邑,东至曲阜,南至睢阳,北至濮阳,东北至临淄,东南至彭城,可以说是纵横交锗,无所不至。

由于陶为天下之中的经济都会,寝假成为称雄的诸侯封国争夺的要地,能够控制这个地方,就会据有先声夺人的形势。当时的游士因而往往以此恫吓诸侯,以求得其所欲。正因为陶为午道的所在,各国对之争夺并未稍止。陶本为春秋时曹国的都城,其后入宋,宋灭之后”为魏所据,最后竟为秦国所有2。此中曲折,史籍虽未详加记载,由其隶属的频繁更迭,亦可见其间争夺的激烈。

《水经·瓠子河注》。

23《战国策·赵策二》。

4《史记》卷四○《楚世家》。

《史记》卷四四《魏世家》。

2《史记》卷七二《穰侯传》。

第六节《禹贡》建立水上交通道路网的思想《禹贡》所说的“九州”地理形势上面所说的都是当时较为重要的交通道路,也是由当时的政治都会或经济都会辐射出来的交通道路,而且都能见诸记载,有史可征。这样一些交通道路,在当时都可以各自成为系统,构成有关的交通网,分布到许多地区。战国时,另有一个交通道路网,和上面所说的不完全相同。

这样的交通道路网具见于《尚书·禹贡》。这是战国时魏国的人士托名大禹的著作,因而就以《禹贡》名篇。这是撰著这篇《禹贡》的人士设想在当时诸侯称雄的局面统一之后所提出的治理国家的方案。这是一个宏伟周密的方案,不与寻常相等,故托名大禹,企望能够得到实际的施行。这篇《禹贡》以地理为径,分当时天下为九州,这是撰著者理想中的政治区划。此外兼载山脉、河流、土壤、田地、物产、道路,以及各地的部落,无不详加论列。

《禹贡》所说的九州,为冀、兖、青、徐、扬、荆、豫、梁、雍。当时的黄河上游和现在大致相同,到今河南荥阳县以下却流向东北,入于渤海。这样就在黄河中下游地区形成东西两条河流,一为南流,一则流向东北。这东西两河之间就是冀州。以现在的地理来说,冀州相当于今山西省和河北省的西部和北部,还有太行山南的河南省一部分土地。兖州是在济、河之间。就兖州来说,黄河以北就是冀州,它是以黄河与冀州分界的。这里所说的济为济水。这是一条久已埋塞的古河道。它是由今河南荣阳县东北从黄河分出,流经今河南封丘、山东定陶、济南等县市,东北流入渤海的河流。这济、河所维的充州,相当于今河北省东南部、山东省西北部和河南省的东北部。《禹贡》说“海岱维青州”。这是说,青州是东至海而西至泰山。也就是现在山东的东部。徐州是在海岱和淮水之间,相当于今山东省东南部和江苏省的北部。扬州则在淮海之间,就是北起淮水,东南到海滨。用现在地理来说,是江苏和安徽两省淮水以南,兼有浙江、江西两省的土地。《禹贡》以荆及衡阳维荆州。荆山在今湖北南漳县。衡山在今湖南省。这是说,荆州包括今湖北、湖南两省,由荆山之下直到衡山之南。豫州在荆河之间,主要是今河南省的大部,兼有山东省的西部和安徽省的北部。梁州在华阳、黑水之间、这是说梁州是自华山之阳起,直到黑水。黑水何在?自来都没有恰当的解释。《禹贡》梁州,曾说到“蔡蒙旅平”。这是两座山名蔡山,据说在汉蜀郡青衣县;蒙山在唐雅州严道县。汉青衣县在今四川名山县北。唐严道县今为四川雅安县北。按照这样说法,梁州应包括今陕西南部和四川省,或者还包括四川省以南的一些地方。九州中还有一个雍州,雍州在西河、黑水之间。今陕西和山西两省的黄河,当时称为西河,则黑水当在雍州的西部。雍州西部的黑水不一定就是梁州南部的黑水,但确地也不易实指。雍州的山水有鸟鼠、三危,也有弱水、都野,皆在今甘肃省境内。雍州境内还有昆仑、析支等部落。据说,昆仑在汉临羌县西,析支在汉河关县西。汉临羌县在今青海省惶源县东南。汉河夭县在今青海省同仁县。按照这些山水部落的分布,则雍州当在今陕西省的北部和中部,甘肃省的左部和青海省的东部。

《禹贡》以冀州为中心之水陆交通网的设想《禹贡》所提出的交通道路网,就分布在这九州之中。明确了九州的具体区划和相当于今地的具体所在,就可以进一步探索其交通道路网的分布和作用。《禹贡》的撰述者既以这篇书作为统一之后治理全国设想的蓝图,按当时情形说,是先有一个拟议中的帝都,而这样的帝都是在冀州的西南部。战国时的交通道路是以各政治都会为中心向四方伸延的,可是《禹贡》的撰述者却一反常规,交通道路网的形成并不是以帝都为中心向外伸延,而是作为各州向帝都送交贡赋的道路汇集到帝都的。据《禹贡》所载,这样的交通道路是冀州夹右碣石入于河;兖州浮于济、漯,通于河青州,浮于位,通于济;徐州浮于淮、泗,通于河扬州沿于江海,达于淮泗;荆州浮于江、沱、潜、汉,逾于雒,至于南河;豫州浮于雒,达于河;梁州浮于潜,逾于沔,入于渭,乱于河;雍州浮于积石,至于龙门西河,会于渭、汭。

这样的交通道路网和前面所论述不完全相同。这是以水上交通为主的道路网,只有在没有河流的地方,才利用一段陆路。荆州的江、沦、潜、汉都是水道,可是这些水道竟然没有一条可以直达冀州西南的帝都,因而不能不利用陆路。所说的踰于洛,就是由汉到洛没有其他水道联系,只好改就陆路了。现在看来,汉洛之间正是隔着伏牛山,是难于直达的。梁州的贡道也是如此。

在梁州境内,固然可以浮于潜,但潜、沔之间隔着巴山,就是沔、渭之间也还隔着秦岭,这就不能不一逾再逾了。

《禹贡》记载这些水道,除冀州的“夹右碣石入于河”和扬州的“沿于江海,达于淮泗”外,其余七州的贡道都用“浮”来显示其间的作用。“浮”字是什么意义?伪孔传说“顺流曰浮”。这七州的贡道并非都是顺流而下,这样的说法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

胡渭解释说“当时粟米取之于甸服,无仰给四方之事,所运者唯贡物,故轻舟可载,山溪可浮,逾于洛,逾于沔”。胡渭这样的解释是有一定的道理的。《禹贡》所说的贡道,包括当时全国的大川,兼有其他较小的水道,就无不可以通行舟楫了。甚至远至黄河上源的积石,也成了航行的悠悠,水上交通的发达,可谓是相当迅速和普遍的,也是少见于文字记载的。就以黄河来说,前文所举的秦、晋泛舟之役,可谓是当时一宗大事,这次所涉及的水道,黄河之外,兼有渭、汾两河,所使用的黄河水道,其实只有由汾水入河处至渭水入河处之间的一小段。所谓泛舟之役,主要是用来运输粟粮的。这和浮字的含义就不尽相同。前文还曾举出卫宣公所筑新台事。新台的修筑说明齐、卫两国间对于黄河水道的利用。战国时,赵武灵王也曾说过“今《史记》卷二《夏本纪》作“均江海,通淮泗”。《汉书》卷二八《地理志本纪·正义》引郑玄说“均,读曰沿。沿,顺水行也。”《汉书·注》“均,平也。通淮泗而入江海,战云平。”胡渭《禹贡锥指·略例》。

吾国东有河、薄洛之水,与齐、中山同之,而无舟揖之用故寡人且聚舟揖之用,求水居之民,以守河、薄洛之水”。薄洛之水指的是漳水。漳水出太行山后流向东北,由赵国下及中山。这是说所谓舟揖之用,乃是沿流上下的通航,并非隔岸摆渡。赵国与齐国分据黄河东西,和它与中山的关系不同。然以薄洛之水通行舟揖相例证,亦当不是隔岸的摆渡。因此可以说,黄河中下游由秦、晋之间至齐、赵之间,都应该是可以通行航运的。如果说,某些段落尚无舟揖之利,那只像赵武灵王所说,是没有尽到人为的力量的。积石远在黄河上游边辟之地,素未见诸记载。《禹贡》不仅说到导河积石,而且当地部落的贡赋,也可以浮河而下,至于帝都,这应是战国事新的发展,不尽属于子虚。

但是《禹贡》所说亦有未能使人尽信之处。《禹贡》两处提到潜水一是荆州之潜,再一是梁州之潜。荆州之潜早已湮没,或谓在今湖北钟祥、潜江两县境2。这两县皆濒汉水,唯津渠交错,未审潜的确实所在。这条潜水诚能通于江汉,只有汉水可以逾干洛,可以存而不论。梁州的潜水,关系綦大,不能不一追溯究竟。这条潜水的所在,学人间自来多有论证,以胡渭所说较为具体3。其实这条潜水就是现在的嘉陵江,由于流经今四川广元县南北,穿过一些冈穴,所以称为潜水。运输贡赋的船只势难从这些冈穴中穿过,所谓“舍舟从陆而北”,恐只是后来解说者的设想,当时未必就能如此的周到。战国未叶,秦国曾以栈道千里,通以蜀汉,蔡泽以此为应侯范睢佐秦的一大功。若潜水能够恃以运输,秦国何必兴此大工,开凿千里的栈道?话虽如此,《禹贡》的撰述者能够有这样宏伟的设计,对于当时的天下形势是相当了解的,对于当时的地理山川也是较为熟悉的。其中固然有些低误失真之处,也是时代使然,未能苛责于撰述者。即如作为潜水的嘉陵江的上源,积学之士历来已多感难于探究。郦道无就曾经说过“川流隐述,卒难详照,地理潜閟,变通无方。”2,亦可以见其不易措手了。由于《禹贡》的撰述者的了解形势和熟悉地理,其所设计的道路网,还可显示当时交通的规模。由于所设想的帝都在冀州,而冀州三面环河,各州以黄河的交通为主。黄河的水上交通,上起积石,下迄碣石,就是说整条黄河都可以利用。黄河的支流,以汾、渭、济三水为最大,汾在冀州之中,用不着再作说明。渭水和洛水分别贯穿于雍、豫二州,所以就成为这二州的贡道。黄河下游无支流,济水、漯水分别曲黄河分出,都应是黄河的支津。以前人说,济水发源于王屋山下,东南流入于黄河,再由黄河分出,所以称之为济水。按诸自然规律,这是不可能的。济水只能是由黄河分出支津,其分河之处在今河南荣阳县北3。漯水分河于汉东武阳县,东北流至千乘县入海4。汉东武阳县在今山东《战国策·赵策二》。

2胡渭《禹贡锥指》卷七。

3胡渭《禹贡锥指》卷九“郦元云自西汉溯流而至晋寿,阻漾枝津,南枝津即郭璞所云,水从沔阳县南流至汉寿;《寰宇记》所谓,三泉故县南大寒水西流者也。历岡穴迤逦而接汉岡。穴即郭璞所谓峒山;《括地志》所谓龙门山大石穴者也。以今舆地言之,浮嘉陵江至广元县北尤门第三洞口,舍舟从陆,www.youxs.org,出谷乘舟至沔县南,经所谓浮潜而逾沔也。”

《战国策·秦策三》。

2《水经·漾水注》。

3《水经·济水注》。

莘县南。千乘县在今山东高青县东。这两条水都流贯兖州,所以就成为兖州的贡道。充、豫、雍三州都和冀州接壤,又都是黄河流经的地区,利用黄河支流或支律作为贡道,也是很自然的。青、徐、荆、梁四州分别和兖、豫、雍三州相邻,就只能利用有关的水道,分别通过这三州,再入于黄河,而达于帝都。其实就囚州也各有不同,可以分为两个不同的类型。青、徐两州位于东方,东方平原广袤,河流亦多,水道交通不必再假他途。荆、梁山多,水道有所不通,只好在一些地区借助陆路。青州的河流以汶水为大。汶水出汉莱芜县,至寿张县人于济。汉莱芜县在今山东莱芜县东北。寿张县在今山东东平县西南。青州许多河流都是流入海中,只有汶水是入济的,所以汶水就成了青州的贡道。徐州的贡道是“浮于淮、泗达于河”。淮、泗两水诚为徐州的大水,而且泗水流入淮水。两水相通,自然是会便于交通的。但是泗水南流,淮水东流,都不与黄河相联系,如何能够“达于河”?其实所谓“达于河”的“河”字,乃是错简,应为“菏”字的误文。菏水是连接泗水和济水之间的人工水道,淮、泗两水通过菏水和济水相连,由济水再通到黄河。菏水就是吴王夫差在商鲁之间所掘的沟,这是在前面已经提到过的。以前的学人都以为《禹贡》出于大禹之手。大禹之时何能有菏水?大禹如何能以菏水置于《禹贡》之中?其为误说是毫无疑问的。荆、梁二州的河流本来也都是不少的,但以大江为主流,大江东去,其他支流也随之东去,因而就绝无北流之水和黄河的支流相联系。这样的自然形势使《禹贡》撰述者所主张的以水道构成的交通道路网,不易完密无间。在水尽途穷之时,只好假道于陆运了。荆州的“逾于洛”,梁州的”逾于泻”,都是因此而起的。这是自然形势的限制,也是无可奈何的事情。

九州中只有扬州和冀州之间相隔的州最多,它的贡道是要通过徐州和豫州才能达到冀州。它由淮、泗两水通到徐州,再通过菏水和济水才能进入黄河,抵达帝都。但如何把这一州的贡物都运到淮水和泅水,却还是问题。《禹贡》撰述者特别指出,沿于江海,才能达于淮泗。扬州濒海,且有大江流贯其间,由大江入海,沿海岸北上,是能够转入淮水的。这样运用海上运输,也是其他各州所未有的。这时越已灭吴,勾践且由海上迁都琅邪,海上运输已经不是什么难事。就在吴国未被灭亡之前,吴王夫差已经开凿邗沟,使淮水和大江可以互相联系。这事在开凿菏水之前。《禹贡》的撰述者把菏水列入他的交通道路网中,却没有把邗沟一并列入,倒是耐人寻味的。按说海上多风涛,总不如邗沟中易于行驶舟船。既然有了邗沟,自应胜过多风涛的海上。当然,邗沟是人工开凿的,航道狭窄,而且还要绕道到射阳湖中,是不如海上的便捷。但作为一个时期的交通道路网,邗沟终究是不能置之度外的。这样的交通道路网有许多地方很少用史事来证明。但不能因此而说,没有史事证明,就不能成为交通道路。交通道路的形成有的固然是有计划的开辟和创建,有的就可能是经过一般行道者的实践而后受到注意修葺筑成的。水上交通就更易于利用,一苇之航只要不遭沉役,就会受到效法,逐渐伸延到更远的所在。这种利用自然的表现,是不必都有待于史事的证明的。《禹贡》所设想的交通道路网,不能说就没有这样的路程,不应因为没有史事的证明,而认为是不可能的。

4《水经·河水注》。

《水经·汶水注》。

综上所述,可见自夏、商、周三代以左,在原始社会的基础,继续有所建树,历经春秋、战国之世,交通逐渐趋于发达,道路也相应臻于稠密。战国时,政治都会随着称踉诸俟国势的扩张而有所增加,经济都会也由于贸易畅通而趋于繁荣。以政治都会为中心,再加上围绕经济都会的发展,交通道路的布局,就显得日新月异。这就为后来秦始皇扫灭六雄后,在全国各地大兴驰道,无所不臻的业绩,奠定了基础。

第四章国野、乡里与郡县关于商殷时期是否已有“国”“野”区别问题,由于史料残缺,实难仔细析证,这里暂由殷周之际谈起。

第一节周初的武装殖民与“国”“野”之分周初东征与武装殖民周族本是以今之洛阳以至径渭一带为根据地的“小邦周”(《尚书·大浩》),公元前十一世纪下半叶取代了“大邦殷”(《尚书·召诰》)而为天下共主。为了巩固西周政权,周公东征,摧毁商殷及其同盟者淮夷的残余势力后,又在全国要冲大封同姓、异姓和古帝王之后于新占领的东方,“以蕃屏周”(《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周公东征,其土既非周人所有,其民也与周族不类,因而周族及其同盟者在被征服的土地上建立新政权时,如果没有武装力量为其后盾是不住的。周初的这种“分封”是一种武装驻防事业,目的在于捍卫周族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实际上具有武装殖民性质。《史记·齐太公世家》载姜齐太公被封到东方营丘就国时说,“夜衣而行,犁(黎)明至国,莱侯来代,与之争营丘。”营丘边菜,莱人夷族,新来的统治者占有其土地,统治其人民,莱人当然要起而反抗。太公在此情况下,建立据点颇具偷袭性质,所以才有“夜衣而行”的必要。周虽败殷,但是周族势力还不及东土。所以又说他“与之争营丘”。《诗经·大雅·悉民》说仲山甫出租,四壮业业,征夫捷捷王命仲山甫,城彼东方。(指齐之临淄)宣王命南仲殖民方地即朔方时,也说王命南仲,往城于方。出车彭彭,旂旐央央。(《诗经·小雅·出车》)仲山甫和南仲都是周室中衰以后时人,其武装殖民风气犹存,周初的“封国”情况,颇可想见。

筑城镇戍与“国”“野”之分那时被封的奴隶主贵族及其所率领的公社农民进驻广大占领区后,首先需要建立一个军事据点,这在古代文献中名之曰“城”,只有如此,才能进行武装镇压。《诗经·小雅·黍苗》中记述召穆公营谢(今之河南信阳)时的军旅集镇的情况说我任我辇,我车我牛。我行既集,盖云归哉!

我徒我御,我师我旅。我行既集,盖云归处!

周人及其姻戚联盟,造邦筑城,镇戍征服地区,也见于西周金文。《中甗》铭虽然残泐颇甚,很难卒读,但其大意却可通晓,即王派中巡省南国,筑城殖民,并派兵镇戍。《班殷》铭记毛公伐东国膺戎,遣令班“目(以)乃族从父征,■(出)■(城)卫”。毛公东征“三年静东国”。这里的■即城,就是征服筑城之证。

周人拓殖建立的这种“城”,在先秦文献中也名之曰“国”,“国”外广大田土称之曰“野”。西周王朝和各诸侯封国都有这种“国”“野”即“乡”“遂”之分。王畿以距城百里为郊,郊内为多,郊外为遂。王朝六乡六遂,大国三乡三遂,周代的“国”和后来的商业城市不同,它对“野”没有调节生产的功能。其生计一般都要仰赖对“野”的剥削,所以周人的殖民营国也兼阂野。《周礼·天官·冢宰》序的“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就是这个意思。当时的氏族奴隶主就是依存在武装殖民据点的“城”上,因而有城就有贵族,有贵族就有周族的势力。《左传》文公十二年鲁国的襄仲说“不有君子,其能国乎?”当是历史事实。

殖民营国和公社血缘关系的合一,是氏族社会的遗习,所以周族每到新拓殖民地就要建庙立社。《诗经·大雅·緜》说乃召司空,乃召司徒,卑立室家。其绳则直,缩版以载,作庙翼翼。这里所说氏族公社成员定居后,立刻版筑城墙,城墙完固,则要营建庄严穆穆的宗庙,周族东向移民的情状,大概也当若此。所以,春秋时期,列国有难,经常盟大夫或“国人”于“大宫”(《左传》成公十三年、襄公二十五年),出发争战的前夕,“帅师者,受命于庙,受脤于社”(《左传》闵公二年)。庙社因周族统治族与殷族被统治族的不同而有“周社”、“毫社”之分,但其由于公社组织的存在而含有氏族血缘纽带关系则是一样的。这种氏族遗习,横亘西周以下五百多年未尝衰歇,只有到了公社开始解体,这种特征才逐渐消失。

第二节“国人”和“野人”的社会地位之不同“国人”对政治的干预周人武装拓殖的“城”通常有两层城墙,内者曰城,外者曰郭。《孟子·公孙丑下》所谓“三里之城,七里之郭”,环周七里的小面积就是古代的“国”。居住在城郭之内的称为“国人”,以别于郊外的“野人”或“鄙人”,即“庶人”。“国人”和“野人”都是脱胎于原始社会的公社农民,灭商后的周族公社农民与奴隶主贵族一起分别驻守在城邦与都邑,被征服的商族等公社农民则居住在野鄙之中,或隶属于“国”,或隶属于采邑,即“都”或“邑”。西周时期的“国人”和“野人”,由于前者是征服族,后者是彼征服族,因而他们的社会地位并不一样。

“国人”有参与政治的传统,所以国王有大疑,“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尚书·洪范》)。由于史料的残缺,关于西周各地“国人”干政的情状,虽难确知,但从西周铜器《■》铭文“邦人(“国人”)正人师氏人”、“虐逐厥君厥师”,与“国人”有力妖湄燃文量放逐厉王于彘相似测之,可知西周时代“国人”的政治力量当不亚于春秋时代。

“国人”干预政治的方式很多,或决定国君的废立,或过问外交和战,或参议国都迁徙,大凡中原的中小国家如郑、卫、宋、曹、陈、许或山东半岛的莒、纪等表现得最为明显,这可能是这些国家中保留原始公社的遗习较多的缘故。《左传》僖公十八年(公元前42年),邢人、狄人伐卫,卫侯以国让父兄子弟,及朝众曰“荀能治之,燬请从焉。”众不可,而后师干訾娄。狄师还。“国人”不是统治阶级,无权染指王位,卫侯让位,只能让给“父兄于弟”,这本来是氏族共同体的现象,但是,凡国之事又要经过全体成员的认可,所以卫侯让位而朝“众”即“国人”,“国人”反对,奴隶主贵族也无可奈何。这也是氏族共同体的残留习俗。《左传》成公十年(公元前58年)三月,郑国贵族于如立公子,越一月,“郑人(即郑国“国人”)杀,立髡顽,子如奔许”。这种内政外交方面的例证很多。春秋时期,晋、楚争霸,中原小国深受其苦,朝楚则晋攻之,朝晋则楚攻之。卫国夹在晋、楚之间,有一次,“卫侯欲与楚,国人不欲,故出其君,以说于晋”,卫侯乃“出居于襄牛”(《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卫国国君在外交上违背“国人”的意见而自作主张,就被流亡于襄牛,如果不从氏族社会遗习去看“国人”的行为,是很难做出充满的解释的。

春秋未年,吴国兴起于东南,与楚争霸,滨临的陈、蔡深受其害,《左传》哀公元年(公元前494年),吴军人楚都,“使召陈怀公,怀公朝国人而问焉,曰‘欲与楚者右,欲与吴者左。’”《左传》宣公十二年(公元前597年)载楚子围郑,十又七日,“郑人卜行成,不吉;卜临于大宫,且巷出车,吉。国人大临,守阵者皆哭”,准备迁都。这都是“国人”参与国之迁徙与和战的例证。

秦穆公帮助晋惠公入主晋国,晋惠公恩将仇报,秦、晋两国战于韩原,惠公被俘。秦伯会晋使暇吕怕甥,盟于王城,秦伯曰“晋国和乎?”对曰“不和。小人耻失其君而悼其亲,不惮征缮以立国也,曰‘必报仇,宁事戎狄’。君子爱其君而知其罪,不惮征缮以待秦命,曰‘必报德。有死无二’,以此不和”(《左传》傅公十五年)。以晋这样一个大国,还承认国是由贵族(君子)和国人(小人)构成的,可见,“国人”发挥氏族社会传统与遗习,晋国的统治阶级已经予以事实上的承认。

《左传》哀公十二年(公元前483年)载吴国称霸,召集卫国参加诸侯会盟,卫侯由于观望而迟到,吴太嚭责备卫君“之来也缓”,“故将止之”,即不许卫君回去,要扣留他。亏得子贡为之辩解曰“卫君之来,必谋于其众,其众或欲或否,是以缓来。”这番话说得“太宰嚭说,乃舍卫侯”。可见,国君有事“必谋于其众(即“国人”)’,是当时统治阶级所认可的。综上可见,有周一代历史记载虽有东西南北之分,时间悬隔虽有几百年之遥,但其承认“国人”干预政治则是相同的。所以,《周礼·秋宫·小司寇》职询万民三政,即“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绝非虚构。

“国人”在当时政治上所以有着这般重要作用,是与他们所依附的公社组织密切相关的。“国”中的“国人”基本上是周族奴隶主贵族的后裔及其平民,他们虽然也受当时统治阶级的“百亩而彻”(《孟子·滕文公上》)的剥削,但在政治上却与统治阶级有利害一致的地方。所以,晋国史苏说“昔者之伐也,兴百姓以为百姓也,是以民能欣之,故莫不尽忠极劳以致死也”(《国语·晋语一》)。氏族共同体的公社农民各有其权利义务,各人的生命权也不会随便遭到统治者的剥夺和危害。邾文公所说的“苟利于民,孤之利也。天生民而树之君,以利之也。民既利矣,孤必与焉”(《左传》文公十三年)。师旷也说“夭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勿使失性。有君而为之贰,使师保之,勿使过度”(《左传》襄公十四年),尚有共同体之遗风。春秋时代,山东半岛的莒国“国人”几次放逐国君,都是因为国君危害传统共同体存在的缘故。例如,公元前09年莒纪公子“多行无礼于国”,太子仆“因国人以弑纪公”(《左传》文公十八年)。公元前542年,“犁比公虐,国人患之”,展舆“因国人以攻莒子,弑之”(《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越二十三年,“莒子庚舆虐而好剑,苟铸剑,必试诸人。国人患之”。庚舆甚且想与齐为盟,出卖共同体,贵族“鸟存帅国人以逐之”(《左传》昭公二十三年)。上引事实表明,“国人”的利益遭受危害时,他们有权,也有能力反抗,而贵族也利用“国人”的力量更换国君。氏族共同体的利益高于一切,“国”中公社农民的“国人”也都尽力维护这种传统。不过,由于历史的前进,象莒国这样的情况已经很少,多数国家业已有所改变。大体说来,春秋以前,氏族共同体的基本精神依然存在,也只有这种遗习遗俗才能维系各个邦国的存在。

“野人”地位的低下住在“野”里的“野人”亦即“庶人”,与西周的统治阶级没有血缘关系,他们的来源是被征服的民人。庶字,似有卑贱、藐小、旁出和次等诸义,例如,庶子、庶姓就是指的次于嫡长子和姬姓的人。古籍中称“野人”又作“庶人”,可能就有次于周族奴隶主贵族、周族平民的含义。武王灭商和东征胜利以后。他们对于被迫迁于成周的殷民称之为“殷庶”或“庶殷”(《尚书·召诰》),对一般被征服的部族和小国,则称之为“庶邦”(《尚书·梓材》)。《左传》昭公三十二年说“三姓之后,于今为庶。”杜注云“三后,虞、夏见,不但殷亡后的民人成了庶人,虞、夏灭亡后的民人也成了庶人。西周时期的庶人与“国人”不同,前者是外族,后者是本族。惟其如此,他们的地位差别,表现得非常明显。当时的“野人”虽然也保有公社组织,但在古籍中绝无“野人”与政之例。《周礼》六遂中的官吏职守大都说的“掌其政令”、“掌其戒令政事”、“掌其教令政事”等,从来未有见到“库序”、“宾兴”之类的记录。由于“六遂”的“野人”只从事农业生产,因而凡属六遂的官吏也都只是注意管理农业之事。例如,《遂师》职说“巡其稼秸”;《遂大夫》职说“以教稼稿”、“简稼器,修稼政”;《县正》职说“趋其稼穑而赏罚之”;《酂长》职说“趋其耕褥,稽其女功”;《里宰》职说“以治稼穑”。《遂人》职更说凡治野,以下剂(下等役法)致甿,以田里(分授田里)安甿,以乐昏(劝其昏姻)扰甿,以土宜(指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辨十有二壤之物)教甿稼稿,以兴锄(指征收锄粟以时颁发与民而助之)利甿,以时器(铸作农时所用的器具)劝甿,以疆予(郑注云“谓民有余力,复予之田,若余夫然”)任甿。”

“甿”,郑康成注云“变民言甿,异内外也。贮犹懵懵无知貌也。”说颇可取。这里把“野人”不称“田民”而言“甿”,亦作“萌”或“氓”2,可能反映了“野人”在当时无政治权力,也不能建学受教育、“懵懵”无知的历史实际。

“野人”与“国人”的地位差别不但表现在政治上,在法令税役上二者的地位亦极悬殊。《周礼·地官·小司徒》职云掌建邦之教法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此追胥,以令贡赋。这就是说,当时的平民阶级需为统治阶级服兵役、从事田野生产、提供劳役、纠察通逃之事,但是这些负担“国人”与“野人”是不同的。所以在稽察户口时则有“国中与四郊都鄙之夫家”(《小司徒》)的分别,具体些说,当时参与卒伍虽属义务,也是权力,只有“国人”才有资格“以起军旅”,“野人”只能做些“田役”之事。鲁国伯禽就封于鲁国后,准备伐淮夷、徐戌时,首先对“国人”誓师,要他们整修甲胄、干戈和弓矢;对三郊三遂的“野人”则曰“峙乃桢■我惟筑,无敢不供峙乃刍茭,无敢不多”(《尚书·费誓》)。刍茭以喂饲牛马,桢■以备筑城,“野人”只有服苦役、干杂役的资格。《周礼·地官·乡大夫》职云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贾疏云“七尺谓年二十”,“六尺谓年十五”。服摇役的年龄,“国人”二十至六十,“野人”十五至六十五岁,相差十年,可见,他们对统治阶级所提供的劳役有轻有重。《周礼·地官·均人》职又云凡均力政(征),以岁上下。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年,则公旬用一日焉。凶札(指年谷不熟而有疾病流行),则无利征,无财赋。这段记载是说,“国人”对西周王国的劳役范围可能限于“修城郭”、“除道”、“成梁”(《国语·周语中》)一类工作,并且说明“国入”依年成丰欠起役。但是,“野人”的劳役则没有时间、种类和轻重的规趋,《释文》作文》“趣,疾也”。按此“趣其稼穑”之意,谓督促之民为萌之本字,全文作■■等形,象种子冒地而出,上象子叶,下为其根,引申为凡草木萌芽皆谓之民。民人之民乃借义。统治阶级释“民,盲也”;“民,冥也”;“民,氓也”,置民于“懵懵无知”之列,皆系侮辱民人的释义,都不可取。

定。《诗经·幽风·七月》中的具体写照,便是其证。诗中说,“野”里的公社农民,男耕女织,粮食收获完毕,立刻就为奴隶主贵族服徭役,开春后马上又需耕种。“嗟我农夫,我稼既同,上入执宫功。昼尔于茅,宵尔索陶,亟其乘屋,其始播百谷”。十二月的寒冬季节,“凿冰冲冲”,“纳于凌阴”,准备明年夏天供奴隶主贵族享用。“野人”一年四季耕为奴隶主贵族而耕,役为奴隶主贵族而役,劳役也就无所谓对不时了。

“国人”与“野人”之身分地位的不同,亦见于免役的规定上。《周礼·地官·乡大夫》职云其舍(免除)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前面已经指出,六十六岁以上的“野人”,六十岁以上的“国人”和疾病者一律免役,这里又说“国”中还有贵、贤、能和服公役的人都可以得到免役的优遇。这条记载不管其真实程度如何,但总可以反映西周时期“野人”的地位较之“国人”低下的事实。

由于“野人”即“庶人”的身份地位比“国人”低,目前不少同志主张庶人就是奴隶。他们把“庶人”说成奴隶的主要根据之一是《大盂鼎》铭中的一句活易(锡)女邦司四白(伯),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九夫;易尸(夷)司王臣十又三白(伯),人鬲千又五夫。

他们说“人鬲”是奴隶,“自驭至于庶人”统统包括在“人鬲”之内,因而就都成为奴隶了。其实,情形未必如此。铭文中的邦司、夷司以及人鬲、驭、庶人等都是按被俘以前的身份称谓说的。他们由周天子赏赐给贵族之后,是不是都变成了奴隶呢?铭文中没有说明。即使他们已经变成了奴隶,那也不能根据这段铭文证明庶人本身就是奴隶。还有人根据954年月在江苏丹徒县出上的《宜侯矢■》(即《俎侯簋》)中也有赏赐庶人的记载,认为庶人即奴隶。周王赏赐宜侯的有田土、邑落、人民,又值周初伐商之后,这是封国。如果说赏赐的人都是奴隶,奴隶不能有姓,也不能有“才(在)宜王人”、“宜庶人”的道理。铭文中的“奠”即“郑”,和“奠七白(伯)”一起封赐的“千又五夫”当是他们所属的庶人。这里的赐土赐民,是指周天子将其征服地区划归被封者的统治区而已。铭文中的“才宜工人”、“宜庶人”和“郑七伯”,绝非奴隶。就已知铜器铭文看来,周王赏赐奴隶的规模很小,如“学(余)其舍女(汝)臣十家”(《令鼎》),“易五家”(《不婴毁》),“易(锡)女(汝)尸(夷)臣十家”(《■■》)等等。这种“锡人”恐怕只是供奴隶主贵族使唤的奴隶,不一定从事耕作。金文锡人之例,唯《麦尊》有赐二百家的记载,铭曰雩王才(在),■已夕,■易(锡)者(诸)■臣二百家。这个“■臣”可能与《叔夷钟》铭“余易(锡)女(汝)马车戎兵厘(莱)仆三百又五十家、女(汝)台(以)戒戎■(作)”中的“以戒戎作”的“戎兵莱仆”一样都是一种“虎臣”性质,不是一般的奴隶或土地劳动者。武士既然可赏,可知金文中的“锡人”的记录不能完全视为都是赏赐奴隶。

奴隶是无生命权的。例如,骊姬为了诬陷申生,将祭于曲沃的祭肉置毒,呈献给晋献公,“公祭之地,地坟与犬、犬毙;与小臣,小臣毙”(《左传》僖公四年)。可见,“小臣”与“犬”的地位不远。又如,重耳在齐,说详见斯维至《论庶人》,载《社会科学战线》978年第2期。

有齐姜为妻,又有马二十乘,乐不思晋。从者为使重耳归晋,“谋于桑下,桑妾在焉,莫知其在也。妾告姜氏,姜氏杀之”(《国语·晋语四》)。女奴传了一句话,就赔掉了一条性命。但在古籍中,从未见到“野人”即“庶人”任意被奴隶主贵族杀戮的记载。可见,“野人”即“庶人”不是奴隶。在残有公社的古代社会中的公社农民并不是完全自由的,他们被束缚在公社之内,是不能随意迁徙的。所以,《周礼·地官·比长》职云徙于国中及郊,则从而授之。若徙于他,则为之族节而行之,若无授无节。则唯圜土内之。《邻长》职又云徙于他邑,则从而授之。至于公社农民有时被奴隶主贵族当作隶属于自己的人而被赏赐域交换出去的现象,在古代埃及和两河流域的一些国家里也是不乏其例的。

第三节“国”“野”与“国人”“野人”区别之泯除“盟国人于毫社”

西周未年,特别是春秋初年以后,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逐渐有了变化,过去的那种“国”“野”区别以及“国人”与“野人”之身分地位的差别也逐渐在涡除。《左传》定公六年云阳虎又盟公及三桓于周社。盟国人于毫社。

鲁国有两社一为周社,一为毫社。周社自是鲁之国社,以其为周公后也。鲁因商奄之地,并因其遗民,故立毫社。鲁定公及三桓是周族姬姓。所以要盟于周社。毫社,《公羊》、《谷梁》二传并以为亡国之社,自然是指被征服的殷族之社。这里引起我们注意的是,盟于“毫社”者本应是殷族,当称“庶人”或“野人”,但在此处却说“国人盟于毫社”。这就说明被征服的殷族此时已与西周时期不同,由于“国”“野”关系的混除,就被称为“国人”了。

晋“作州兵”与鲁“作丘甲”

《左传》僵公十五年又云对曰“征缮以辅孺子。诸侯闻之,丧君有君,群臣辑睦,甲兵益多。

好我者劝,恶我者俱,庶有益乎?”众说,晋于是乎作州兵。

这个“作州兵”,古今注解,并不尽同。杜注云五党为州;州,三千五百家也。因此又使州长各缮甲兵。”

沈钦韩《春秋左传补注》云按《周官》,兵器本乡师所掌,州共宾器而已,今更令作之也。

惠栋《春秋左传补注》云作州兵犹鲁之作丘甲也。

洪亮吉《左传诂》云作州兵盖亦改易兵制,或使二千五百家略增兵额,故上云“甲兵益多”,非仅修缮兵甲而已。今人蒙文通在其《孔子和今文家》一文中,据《周礼》“遂”即“野”不出兵,则说诸侯三郊三遂,《管子》谓统州者、谓之遂,作州兵就是取消三郊服兵役的限制,扩大出于三遂。按上五说,前二者谓“作州兵”是为了扩大兵甲制造所,似有未妥;后三说皆谓它是一种兵制改革,特别说它是“取消三郊服兵役的限制,扩大出于三遂”,颇有道理。

《周礼·地官·载师》注引《司马法》云王国,百里为郊,二百里为州,三百里为野,四百里为县,五百里为都。《管子·度地》又云百家为里,里十为术,术十为州,州十为都。

《司马法》的“州”,无疑是在“郊”外。从遂、术可以通假看来,《管子》“术十为州”的“州”也在“郊”之外。“州”在“郊”与子野”之间,适与《周礼·载师》职的“远郊”相当。我们知道,“州”本是“野人”所居地区,不服兵役,如今晋国为了扩充兵源,要“州”之“野人”也出兵,足见“国人”与“野人”的区别已经消失矣。按着礼法,晋国只能有一军的兵力,晋献公扩充军备,作二军(《左传》闵公元年);晋文公搜于被卢,作三军(《左传》僖公二十七年);三年后搜于清原,作五军(《左传》僖公三十一年);八年后舍二军,复三军之教(《左传》成公三年);到了公元前五八八年则改作六军(《左传》成公三年),永为定制。当时的军队来源,史载甚简,虽难推测,但是由其二军为三军、五军看来,当是“作州兵”的直接结果。其增加的军队大概包括“野人”无疑。又如,《左传》成公元年说鲁国“作丘甲”;昭公四年说郑自“作丘赋”。“丘”本来也是“野人”居住的地区,既不当兵,也不出“丘赋”。而今鲁、郑两国都要“丘”和“野人”出丘甲出兵赋,也与过去的旧习不同。所以《谷梁传》成公元年说丘甲,国之事也。丘作甲,非正也夫甲,非人人之所能为也。这就说明,鲁、郑与晋国一样,“国人”和“野人”的区别已经泯灭,“野人”也能服兵役了。

春秋时代,各国扩充军队和以“野人”为军,在时间上虽然先后不一,但大体上公元前六世纪中叶以后,“野人”普遍地有了当兵资格。《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说,楚国■掩司马,令尹“使庀赋,数甲兵”,大概也是编“野人”为军队的。所以楚王后来说昔诸侯远我而畏晋,今我大城陈、蔡、不羹。皆赋千乘诸侯其畏我乎!(《左传》昭公十二年)公元前六世纪以前,诸侯的兵力还不大。齐桓公称霸时也不过兵车八百乘(《国语·齐语》);晋、楚城濮之战时,晋军八百乘(《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后来的晋、齐鞍之战。晋军也只出八百辆(《左传》成公二年)而已。几十年后的晋国变得如此全国皆兵,大概与“国”“野”关系的消失、“野人”可以为军有着密切关系。

“野”有“乡校”

“国”“野”区别消失后,改变了西周时期的只有“国人”能够建学受教育的局面,因而“乡校”不仅存在于“国”中,在“野”里也逐渐普及起来,“野人”也有了建学受教育的资格。《国语·齐语》云管子于制国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里为乡,乡有良人。

这个“良人”是乡长,也即韦昭注所说的“乡大夫也”。这个乡大夫的任务之一则是正月之朝,乡长复事,君亲问焉,曰“于子之乡,有居处好学,慈孝于父母,聪慧(惠)质仁,发闻于乡里者。有则以告。”(《国语·齐语》)这里既然指出国君桓公正月之朝要问乡中有无“好学”者,可知齐国必定有“乡校”。《管子·小匡》的“乡建贤士,使教于国,则民有礼矣陈力尚贤,以劝民知(智)”;《君臣下》的“乡树之师,以遂其学”,亦足互证。“国”以外叫“鄙”,也就是“野”。齐国的“鄙”即“野”中也置乡。例如,《国语·齐语》云管子对曰制鄙,三十家为邑,邑有司;十邑为卒,十卒为乡,乡有乡帅;三乡为县,县有县帅;十县为属,属有大夫。五属,故立五大夫,各使治一属焉。这个乡是三千家,比起“国”中所辖的乡要大,实际上是指语》又说正月之朝,五属大夫复事。桓公择是寡功者而谴之,曰“制地、分民如一,何故独寡功?数不善则政不治。”桓公又亲问焉,曰“于子之属,有居处为义好学、慈孝于父母、聪慧质仁、发闻于乡里者,有则以告。”这里既言“教”,又言“好学”,可知齐国“野”中的平民即过去的“野人”也能受教育矣。

郑国的“国”中有“乡校”,《左传》襄公三十一年“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已经谈及。那么,郑闰的“鄙”即“野”中有无乡校呢?乍看起来,好象没有,细审史料,还是有的。《左传》襄公三十年云子产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一年,舆人诵之三年,又诵之,曰“我有子弟,子产海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这里都鄙对文,都,指“人听聚日都”(《谷梁传》僖公十六年)的“都”;鄙即鄙野。杜注云都鄙“国都及边鄙”(《左传》襄公三十年注),是也。所谓舆人,当指“国都及边鄙”的人。都鄙之人既然都说子产教诲他们的子弟,可知郑国的“野”里也有乡校之设,“野人”也都可以受到教育。

《左传》闵公二年,在说到卫文公“训农、通商、惠工”之后,接着又说“敬教、劝学”,那么这个“教”和“学”是针对农工商而言的了。再从其后接着又说“任能”看来,其与《论语·为政》的“举善而教不能则劝”、《国语·齐语》所说的乡长进贤、《周礼·地官·乡大夫》职的“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相同,说明当时卫国的“国”“野”之中都有乡校之设。

《左传》僖公二十七年云晋侯(文公)始入而教其民,二年,欲用之。子犯曰“民未知义,未安其居。”子犯曰“民未知信,未宣其用。”子犯曰“民未知礼,未生其共(恭)”。这里既然也说到“民”、“教”问题,那么这个“教”无疑也是指乡校的民教。

在“国”“野”区别的消失、在“乡校”的普及和不分“国人”、“野人”都可以建校受教育的情况下,孔子才能提出“自行束修以上,吾未尝无诲焉”(《论语·述而》)的“有教无类”(《论语·卫灵公》)的主张来。“国人”干政的衰泯我们知道,“国人”在公社组织残存到商周社会之后,他们虽然构成了与国君、贵族鼎立而三的势力,但是它的那种干预政治的力量毕竟是有限度的。也就是说,他们平时影响当时政治的行为一般都是出自一种舆论,因而是消极的,贵族可以听,也可以不听。所以,周厉王虐,“国人谤王”,厉王怒,派卫巫监视,谤则杀之,“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史记·周本纪》)。到了“国人”忍无可忍,必须出之于暴动时,都是与贵族共同发动的,象陈国“役人相命,各杀其长,遂杀庆虎庆寅”(《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并非常例。到“国”和“野”、“国人”和“野人”的区别逐渐走向泯除时,“国人”离开故土,不仅难以谋生,且又遭到异乡人的排斥。《诗经·小雅,黄鸟》云此邦之人,不我肯谷,言旋言归,复我邦族。

此邦之人,不可与明(盟),言旋言归,复我诸兄。

此邦之人,不可与处,言旋言归,复我诸父。这反映了“国”“野”关系消失,“国人”流入他乡后,他们梦想恢复“邦族”的情景。但是,公社组织一旦走向解体,“邦族”也不是那么容易“复”的。氏族共同体的遗留,造成一股力量,使贵族不敢轻侮他们。现在公社解体,“国人”一流亡,“国人”的干政力量也就随之瓦解,商周城邦制特色也就濒于尾声矣。

第四节乡、里的产生与郡县之出现乡、里的产主春秋时期,随着“国”“野”区别的逐渐消失,当时的公社形式也就逐渐发展到了“书社”阶段。“书社”是公社向地方行政单位之乡、里过渡的一种形式。《论语·雍也》云子曰“毋!以与尔邻里乡党乎?”《子路》又云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子罕》也云达巷党人曰“大哉孔子!博学而无所成名。”《左传》襄公十五年云

稽首而告曰“小人怀壁,不可以越乡,纳此以请死也。”

宣公十一年云乡取一人焉以归,谓之夏州。可见,在春秋时期的文献中已经出现了邻、里、乡、党的单位,乡下有党,里下有邻,但乡与里的关系,不甚清楚。当时的邻、里、乡、党,有时并列,有时交织,又时称邻里,时称乡党。这种互混,正是一种新制度产生时期的正常现象,并不足奇。

乡是郊内“国人”居住的聚落,原来本指一个公社组织;党“谓族类无服者”(《礼记·丧服》郑注),说明它是因族而成,族党关系密切,多相连称。例如,《左传》襄公二十三年云“尽杀奕氏之族党”。昭公二十七年又云“尽灭郤氏之族党”。我们知道,公社农民是聚族而居的,如果党不是一个具有血缘关系的公社,是绝不会因一人而联累全族党的成员的。春秋以前也有邻里组织,它是以相邻的几家作为一个编制单位的。《周礼·地官·遂人》职的“五家为邻”、“五邻为里”,便是其例。西周时期的邻、里组织,主要分散在“野”里,它与“国”中的乡、党不同之处有政治等级上的尊卑,政治权力上的不同以及经济剥削上的差异,等等。所以,那时的乡、里和春秋战国时期出现的、作为一种地方行政机构的乡、里,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也就是说,到了“书社”形成之后,这种乡、党、邻里也就先后形成了一种新型的行政机构。不过,当时的奴隶主贵族为了保证这套行政体系的巩固,仍然沿袭了原来的血缘地域组织在内的约束力量及其形式和名称,贯穿以新的统治内容,从而改造为共赏同罚的隶属机构。例如,原来的“国”中仍有乡、党的单位,同样,“野”里仍有邻、里的组织。这是在公社残迹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为新型地方行政组织的。如同恩格斯所说,在日耳曼那里也是这样的。他说向罗马境内的迁徙,破坏了各区之间的血缘关系,而且必然要破坏它。

纵使按照原来的企图,以部落和氏族为单位而进行迁移,这在事实上也做不到。漫长的征途,不单把诸部落与氏族,就是整个的民族也给它搅乱了。甚至想要保持住各个农村公社之间的血缘关系,也是困难的。因此,这些农村公社便成为民族所由以构成的实际的政治单位了。这就告诉我们,在我国古代社会中的乡、党、邻、里这样实际的地方行政机构的产生,大都是在公社基础上完成的,则是一个合乎历史规律的现象。恩格斯《德国古代的历史和语言》第70页,人民出版社957年版。郡县的出现作为地方行政单位的乡、里的产生,促进了郡县制的发展。乡、里本较郡县产生的早,当郡县还在边境出现时,乡、里已在中心地带形成,它们的性质是一致的,因而奠定了郡县广泛推行的基础。所以,我国的郡县制尚未形成煎,在各诸侯国之下是乡、里、而不是郡县。例如《墨子·尚同上》云里长发政里之百姓,言曰闻善而不善,必以告其乡长。乡长之所是,必皆是之;乡长之所非,必皆非之乡长发政乡之百姓,言曰闻善而不善者,必以告国君。

《尚同中》又说是以数千里之外,有为着者,其室人未徧知,乡里未徧闻,天子得而赏之。数千里之外,有为不善者,其室人未徧知,乡里未偏闻,天子得而罚之。可见,那时的国君是直接与乡、里中的官吏发生关系的,而没有经过郡县。县的起源,或举楚或举秦,今难详证,不过早期的县大抵都是国君直接统治的领邑。公元前27年,晋国胥臣荐举郤缺有功,文公赏以“先茅之县”(《左传》信公三十三年)。公元前294年,晋胜秦于辅氏,“晋侯赏桓子狄臣千室,亦赏大伯以瓜衍之县”(《左传》宣公十五年)。室,为其居住之处,故用作计算单位。室的内涵,主要为土地,其外还有妻、孥、大家族成员、臣僚、仆庸和奴隶以及“器用、财贿”(《左传》文公七年)。所以,韦昭注云“室,妻妾货赂”。这里室、县并称,其私有性质甚明。后来,楚国声于告诫令尹予木开赦伍举之罪,因为伍举准备投奔晋国,“晋人将与之县,以比叔向”(《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叔向是晋国的名族,伍举有“县而与之比,更可推知这是作为私人采邑的县。县之别于一般采邑者,大概比一般采邑为大,出得起重赋。所谓“箕襄、邢带、叔禽、叔椒、子羽,皆大家也。韩赋七邑,皆成县也。羊舌四族,皆强家也”(《左传》昭公五年),县与大家、强家互称,饶有意义。

最初的县都设在边地,《淮南子·主术》高诱注云“县,远也。”甚是。这些县,具有国君直属的边地军事重镇性质,国君任命的县之长官是可以世袭的。例如,楚的申县,第一个县公为申公斗班,而继任者申公斗克(字仪父),就是斗班之子。又如晋的原县,第一个县大夫为赵衰,称为原季,而继任者为赵衰之子赵同,亦称原同。再如楚的申公巫臣奔晋,晋以为邢大夫,而巫臣之子世袭为邢伯或邢侯。春秋初年,晋、楚等大国为了加强集权,加强边地的防守力量,往往把新兼并来的小国改建为县,不作为卿大夫的封邑。县之不同于封邑者,就是县内有一套集中的政治组织和军事组织,特别是有征赋的制度,一方面便于国君的集中统治,另方面又加强了边防。《左传》成公七年,楚围宋之役,“子重请取于申、吕(二县)以为赏田”,申公巫臣道“不可。此申、吕所以邑也;是以为赋,以御北方。若取之,是无申、吕也,晋郑必至于汉”,便是其证。到了春秋中期,楚国新设的县已经多起来,所以便出现了所谓“九县”(《左传》宣公十二年)之类的记载。春秋后期,随着社会的变化,晋国出现了代表新兴势力的卿大夫。这些卿大夫就在他们的领地内推行了县制,因而县也就逐渐变成了一种地方行政详见徐喜辰《春秋时代的“室”和“县”》,载《人文杂志》983年第3期。组织。到了春秋末期,晋国又出现了郡的组织。郡,本来设在新得到的边地,因为边地荒僻,地广人稀,面积虽然远较县为大,但其地位要比县低。所以赵简子在作战时宣誓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左传》哀公二年)。随着春秋战国间政治形势的发展,郡县制便由边地向内地推移成为乡、里之上的一种机构。郡县两级的地方组织即郡下分设若干县,当是战国时代边地逐渐繁荣以后的事情。

春秋时代,设有正式县制者,似乎只有晋、楚两国,其他各国虽在文献中有县、郡等记载,似有问题。例如《史记·秦本纪》说秦武公十年“伐邦、冀戎,初县之”;十一年“初县杜、郑”。这里的县,或即“县鄙”之意。以眷秋时期秦国尚很落后,特别是从《史记·秦本纪》和《商君列传》所载商秧变法时才“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观之,在此之前,秦国似无县制。公元前5年(鲁僖公九年),秦纳晋惠公,《国语·晋语二》载惠公对秦使曰“君实有郡县”,春秋时,楚国未闻有“郡”,晋“郡”又在县之下,因而《晋语》所云,似为战国时人的口头木语,不可骤信。

第五章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某一社会经济形态的性质是决定于它的经济基础,亦即生产关系,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又对生产关系起决定的因素。所以,要想研究商周社会的性质,就必须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人手,而要说明这一时期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基本上就是要弄清商周时期的土地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因为在古代世界中“土地财产和农业构成经济制度的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上册,第482~483页。

第一节井田制度以公社形式按地域划分居民的奴隶制夏商之际,由于被征服者夏族和征服者商族的生产力水平差不多处在同一发展阶段上,所以在商灭夏建国后,如同恩格斯所说“氏族制度还能够以改变了的、地区的形式,即以马尔克制度的形式,继续存在几个世纪”2。我们知道,国家和旧的氏族制度不同的地方,首先就是按地区划分它的国民,而我国进入奴隶制社会时,不是“由于地产的买卖,由于农业和手工业、商业和航海业之间的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氏族、胞族和部落的成员,很快就都杂居起来”,产生了居民的按地区划分,而是以公社为单位按地域划分的。这就是说,在人类历史中,除迁徙杂居之外,也有这种不经迁徙而以公社的形式按地域划分的居民。两者都同样是由于阶级的划分或被征服部落整个地变成了征服者的奴役对象。如同马克思所说“假如把人本身

也作为土地的有机附属物而同土地一起加以夺取,那么,这也就是把他作为生产的条件之一而一并加以夺取,这样便产生奴隶制和农奴制,而奴隶制和农奴制很快就败坏和改变一切共同体的原始形式,并使自己成为它们的基础。”2我国古代社会中的征服者商族部落和被征服者夏族部落还都在比较完整地保有公社组织及其所有制的形式下进入阶级社会。

奴隶制国家君主的最高土地所有权商以后的公社及其所有制的实质,已与原始社会不同了。如同马克思所指出,“在大多数亚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在这些单个的共同体中,每一个单个的人在事实上失去了财产,或者说,财产(即单个的人把劳动和再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属于他的条件,看作客观的条件,看作他在无机自然男发现的他的主体的躯体),对这单个的人来说是间接的财产,因为这种财产,是由作为这许多共同体之父的君主所体现的统一总体,通过这些单个的公社而赐予他的。因此,剩余产品(其实,这在立法上被规定为通过劳动而实际占有的成果)不言而喻地属于这个最高的统一体。”这就启示我们,在我国商周奴隶社会里的公社及其“共有地”已被部落或部落联盟的最高军事酋长所掠夺,他于是成为邻落或部落联盟这种结合的统一体的代表,因而公社中的份地的分配形式得以继续维持。不过,公社本身不再是氏族、部落所有的体现者,而是奴隶制国家君主的土地所有权的体现者。公社的组织形式虽然继续存在,但已改变了性质,即“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奴隶主国家即国王才是全国土地的唯一所有者。每一个别的公社农民只有通过其所属的公社才能领得自己的份地。正因为份地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国王,所以每一个公社农民的剩余劳动也就属于这个最高统一体。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05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上册,第490~49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上册,第473页。

“公田”、“私田”和“贡”、“助”、“彻”

由于公社所有制一般分为“公田”和“私田”,所以在这种公社中,公社农民的剩余劳动是以耕种“公田”的形式而出现的。我们知道,在原始社会末期,公社的大部分土地是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的,并由其独立耕作另一部分土地由公社保存下来作为“共有地”,由大家共同耕种。不过,应当注意的是,那时“共有地”上的剩余劳动是用来应付公共的支出,或如马克思所说的是“支付共同体本身的费用?,如战争、祭祀和歉收时的准备,等等。但是,公社残存到阶级社会以后,由于份地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奴隶制国家即国王,所以每一个公社农民在“共有地”即“公田”上的剩余劳动就属于这个最高统一体了。我国古籍中所说的贡、助、彻,在笔者看来,就是商周时期的公社农民在获得一定亩积的土地耕种权的同时,又必须共同耕作一定亩积的“公田”作为贡赋或课税而交给奴隶制国家即奴隶主贵族的一种赋税制度。

“井田制”是残存的公社所有制综上可见,存在于我国古代社会中的井田制度当是原始社会解体后残存于商周奴隶社会中的一种公社所有制。这种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是一种从公有制到私有制的“中间阶段”2的公社所有制。这种土地制度,并不是中国奴隶社会所独有,而是中外古代历史中的一种普通现象3。所以,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中的加注中说过,“近来流传着一种可笑的偏见,认为原始的公社所有制是斯拉夫族特有的形式,甚至只是俄罗斯的形式。这种原始形式我们在罗马人、日耳曼人、塞尔特人那里都可以见到,直到现在我们还能在印度遇到这种形式的一整套图样,虽然其中一部分只留下残迹了。仔细研究一下亚细亚的、尤其是印度的公社所有制形式,就会得到证明,从原始的公社所有制的不同形式中,怎样产生出它的解体的各种形式。例如,罗马和日耳曼的私人所有制的各种原型,就可以从印度的公社所有制的各种形式中推出来”。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信中又说“我提出的欧洲各地的亚细亚的或印度的所有制形式都是原始形式,这个观点在这里(虽然毛勒对此毫无所知)再次得到了证实2”。马克思在这里不仅明确指出“亚细亚的或印度的所有制形式”就是“原始形式”,而这种“原始形式”并不限于地理上的东方,在“欧洲各地”也都有。也就是说,亚细亚的或印度的所有制形式是包括欧洲在内的整个人类社会所必经的原始形式。这种形式是残留在阶级社会里的“原始”的“历史遗迹”3。它所包括的范围很广,恩格斯说“其实,土地公社所有制这种制度,我们在从印度到爱尔兰的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上册,第474页注。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73页。

3详见徐喜辰《井田制度研究》第二章第二节,吉林人民出版社,98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2页。马克思的这条加注,后来在《资本论》第卷第2版中又全部转载了(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4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第43页。

3《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3卷第2页。

切印欧族人民的低级发展阶段上,甚至在那些受印度影响而发展的马来人中间,例如在瓜哇,都可以看见4”。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8页。

第二节夏商时期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有田—成”

关于夏代的社会性质问题,目前史学家虽然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但是肯定当时存在着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已为不少同志所同意。

《左传》哀公元年记载伍员谈到“少康中兴”,少康因过浇之逼逃奔有虞时说“虞思于是妻之以二姚,而邑诸纶2,有田一成,有欢一旅,能布其德,而兆其谋,以收夏众,抚其官职。”这里所说的“一成”,当是《周礼·考工记·匠人》所说的“九夫为井”,“方十里为成”的“成”。方里而井,一井就是一里,方十里为成的“成”,就是百井。《汉书·刑法志》又说“殷商以兵定天下矣立司马之官,设六军之众,因井田而制军赋。地方一里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这段话虽然说的是殷周之制,但从这里所说的“成方十里”、“成十为终”是区划土地的单位名称看来,使我们可以肯定《左传》中的“有田一成”的“成”,反映了夏代井田制即公社所有制的存在。所以,古代文献中也多谓井田之制,“实始于禹”3。“夏后民五十而贡”

根据《孟子·滕文公上》的“夏后氏五十而贡”看来,夏代的公社农民可能在耕种自己的五十亩“份地”外,还要耕种五亩“共有地”,即如赵岐《孟子注》所说“民耕五十亩,贡上五亩”。这种年纳五亩之获以为贡的实际内容,如同马克思所指出,本是“指原始共同体时的贡赋关系”。这种“贡法”,我们还可以从古代文献中看出它的原始意义。《说文》云“贡,献功也。从贝工声。”《初学记》卷二十又云“《广雅》云‘贡,税也,上也。’郑玄曰‘献,进也,致也,属也,奉也,皆致物于人,尊之义也。’按《尚书》‘禹别九州,任土作贡。’其物可以特进奉者曰贡。”这里所说的都指民间劳作献纳于上的意思,正如《周礼·夏官·职方氏》职云“制其贡,各以其所有。”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公社酋长。这与恩格斯在论述克勒特人和德意志人氏族时曾经说过的“氏族酋长已经部分地靠部落成员的献礼如家畜、谷物等来生活”2是一样的。《尚书·禹贡》系后人所作,其中所记九州向国家贡纳的情形,虽然不能认为完全可靠,但其中说到“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栗,五百里米”的随乡土所宜的贡纳制在夏代业已存在,当是可能的。因此,所谓“夏后氏五十而贡”的“贡法”,并不象《孟子·滕文公上》引龙子所说“贡者,思,有虞酋长之名,姚姓,妻以二女,故谓之二姚。

2纶,邑名,在今河南省虞城县东南三十里。说详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六下。3顾炎武《日知录·其实皆什一也》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4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0页。

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孟子所说的“贡法”,并非禹之“贡法”,前代学者早有指出,例如阎若璩引胡渭之说云“龙子所谓莫不善者,乃战国诸侯之贡法,非夏后氏之贡法也”3。

甲骨文中的殷商土田与耕作商代史料,较之夏代多些,但要全面系统地论述当时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仍有资料不足之感。

根据我们的看法,商代社会中残留有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甲骨卜辞中有“■”(《后下》2·2·7)字。这片卜辞虽然已残,文义不明,但从此字从■,“象二田相比,界画之谊已明”2,说明商代田土有疆,似无问题。甲骨卜辞中又有“令尹乍大■”(《乙》55)、令尹乍大■,勿令尹乍大■”(《缀》3)的记录。这里的“■”,过去多读为“田”。张政■先生认为,此字从田从v,当即畎字,颇有道理。■,所从之v为〈,而甽则■之演变,畎又后起之形声字。《说文》〈部字许氏说皆据《考工记》,今本《考工记》畎作s,从田从巜。《考工记》的畎字本来作“■”,即甲骨文“■”字倒转,后人嫌田旁〈单调,力求其重叠美观,才出现了s、■等形3。甲骨文中的“大■”即“大畎”,当与《吕氏春秋,辨土》的“大川小亩”、“亩欲广以平,甽欲山以深”的“大甽”相同,指的是亩间的沟和垄,也就是文献中的“畎浍”4和“疆畎”5。

甲骨文中的“田”字作田(《前》7·3·2)、“■”(《粹》222)、“■”(《粹》22)、“■”(《粹》544)“■”(《粹》223)、“■”(《拾》·)、“■”(《拾》5·4)诸形。《说文》云形。□十,千百之制也。”段注说“此说象形之恉,谓□与十合之,所以象阡陌之一纵一横也。”我们知道,最初文字一般都是依照实物摹绘,所以甲骨卜辞中的“田”字,便作如上诸形。尽管甲骨文中的“田”字尚未定型,但如段玉裁所云其“象阡陌之一纵一横”则都是一致的,而这一点却可使我们断言商代时期存在着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因为马克思说过“如果你在某一地方看到陇沟痕迹的小块土地组成的棋盘状耕地,那你就不必怀疑,这就是已经消失的农业公社的地产!”甲骨卜辞中又有“■■”(《粹》22)、“■■”(《粹》223)、“■田”(《前》7·3·2)、“■田”(《甲》350)的记载。“■”字从臼、从用、从土,表示用手取土,而“用”是盛土物“■”字从臼,从土,表示双手取土而省了傍偏“用”。双手取土是字的基本部分,盛土物“用”,可有可无,不占重要位置。■字,郭沫若认为“从■从土,当即圣字。《说3《四书释地三续》《龙子曰节》。

详见徐喜辰《商氏公社及其相关诸问题》,载《松辽学刊》983年第、承祚《殷虚文字类编》卷十三。

3详见《卜辞裒田及其相关诸问题》,《考古学报》973年第期。

4《尚书·皋陶谟》。

5《尚书·梓材》。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452页。

文》云‘汝颖之间谓致力于地曰圣,从土,读若兔鹿窟。’从又与从■同意”2。丁山释为“■,篆文作■,■,篆文作■,当是《说文》土部所谓‘■,扫除也。从土弁声,读者粪’,■字初文。《淮南本经》‘粪田而种谷’,《孟子·滕文公上》‘凶年粪其田而不足’,粪田者,除田之秽也”3。张政■先生则认为,■、■是“■、■,即《诗经》之裒,《说文》之桴。■即《礼记》之抔,《说文》之捂”,进而提出■田即■田就是“裒田是开荒,大约分三个阶段,需要三年完成,即周人所谓■、■、新田。菑才耕,■火种,最后作疆畎,聚埒亩,成为新田”,说似真确。这就说明商代社会不仅保存有公社所有制,而且公社农民的土地都在定期分配。甲骨卜辞中,虽难找出“公田”“私田”的迹象来,但队“雚耤”(《后下》28·)一词看来,当时似乎已有“籍田”即“国”中“公田”。所以其耕种规模相当宏大,如云“□(王)犬令众人曰,■田,其受年,十一月”(《续》2·28·5)、“辛丑贞,□□人三千耤”(《粹》299)。这种耕种规模,绝非公社农民耕种“私田”的情景,当是公社农民集体耕种“籍田”的写照。在甲骨卜辞中,除有“令众”、“令众人”等辞例外,还常有“氏众”(《前》5·20·2)的记录。通观卜辞,氏字当训为致。氏有挚带、征伐之义,“氏众”也就是用众、征众,被征调的当为公社农民。当时的公社农民除耕种自己的“私田”外,还要各地诸侯率领他们去耕种“籍田”即“国”中“公田”。甲骨卜辞中有“王黍”(《甲》592)、“王其黍,王弜黍。”(《摭续》0)等辞例,这种商王、诸侯和欢人一起参加“籍田”的耕种,是一种父家长制下大家族长率领家族成员共同耕作“共有地”的残迹现象。

“殷人七千而助”

商殷时期的每一个别的公社农民只有通过其所属的公社才能领得自己的份地。正因为份地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国王,所以每一个公社农民的剩余劳动也就属于这个最高统一体。由于公社所有制一般分为“公田”和“私田”,所以在这种公社中,公社农民的剩余劳动是以耕种“公田”的形式而出现的。《孟子·滕文公上》所说的“惟助为有公田”、“同养公田”的“公田”,是由原始公社中的“共有地”演变而来,“同养公田”就是说公社的“公田”由公社农民来集体耕种,“公田”上的收获物就作为交给奴隶主贵族的一种赋税。这就是孟子所说的“殷人七十而助”(《孟子·滕文公上》)的“助法”。这种助法,按照孟子的看法,就是画地面为井字形,分为九区;八区分配于八家之民,称曰“私田”;其中之一区,八家合力耕作,谓之“公田”。所以,孟子说“助者,藉也”(《孟子·滕文公上》)。我国古代文献中的“藉”字应作“耤”,后来误作即“借”字,“耤”(强迫)公社农民的力量来为自己耕种叫做“耤”,字从“耒”即表示其与农事有关。所以赵岐《孟子注》云“藉,借也,借民力而耕公田之谓也。”郑玄注《礼记·王制》中的“公田藉而不税”时也说“藉之言借也,借民力治公田,美恶取于此,不税民之所自治也。”

2郭沫若《殷契粹编》第53页。

3丁山《甲骨文所见氏族及其制度》,科学出版社第38页。

详见徐喜辰《“籍田”即“国”中“公田说》,《吉林师大学报》94年第2期。第三节西周时期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西周“国”、“野”的“公田”与“私田”

周族灭商前,已经进入了早期奴隶社会,她有着明显的公社残迹现象。周族灭商后,由于采取了让被征服者商族“旧生产方式维持下去,自己满足于征收贡赋”的方式进行统治,因而商殷社会中的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也就得以延续下来。西周时期有“国”、“野”之别,“国”中和“野”里虽然都有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但其中的“公田”和“私田”的存在形式并不完全相同。

居于“野”里的多是商、夏族,周灭商后,她们的公社及其所有制几乎原封不动地沿存了下来,因而“公田”和“私田”在空间上是明显分开的。“野”里的公社农民除了耕种自己的“私田”外,还要助耕“公田”,即如《孟子》所云,“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这种助耕“公田”的做法,在古代文献中称之为“助”或“藉”,所以《孟子》曰“助者,藉也”。关于孟子所说的贡、助、彻,历来论者多说它是夏、商、周三代不同的税制,但是,细读《孟子》原文,我们可以看出它是指的西周时期夏、商后裔和周族公社农民所在地域内三种不同的剥削方法而说的。不然的话,孟子为什么既说“殷人七十而助”,又说“虽周亦助”呢?既说“治地莫善于助”,又要一个不到五十里的小小滕国,“清野九一面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均见《孟子·滕文公上》),即既用助法,又行彻法呢?其实,西周时期“野”里所实行的“助法”则是随同商代公社一起残留下来的。由于当时“野”里有“公田”和“私田”之分,“公田”上的收获物归国家,“私田”上的收获物则归公社农民所有,所以,西周时期的公社农民为其国家即奴隶主贵族耕种“公田”以代租税。这就是《周礼·考工记·匠人》郑玄注所说的“助者,借民之力以治公田,又使收敛焉”。当时的土地由于是国有的,因而地租和赋税也是合一的。那时的公社农民在“公田”上所付出的代价,既代表了赋税,也算是向国家缴纳了地租。所以,《礼记·王制》说“古者公田,藉而不税。”可见,西周时期奴隶主贵族之剥削“野”里公社农民,主要是通过“藉”而不是“税”。

西周时期“野”里的公社土地是要定期分配的。这种办法,在先秦古籍中称作“换主(土)易居”或“■田易居”。《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云“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司空谨别田之高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能独乐,埆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主(土)易居,财均力平。”这里所说的三年换土,同时还要易(换)居,正是以公社土地公有为基础的一种分配制度。这里的土地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每年都有相同面积的土地可以耕种。为了使“肥饶不得独乐,

埆不得独苦”,三年重新分配一次,以便达到公社农民的财力均平的目的。详见徐喜辰《西周公社及其相关问题》,《史学月刊》982年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00页。

《说文》释“■”云“■田,易居也。”

由于上田、中田和下田的土质肥饶不同,也不在同一地区之内,所以换土之后,也就必然要易居,以便耕作。《周礼·地官·均人》职所说的“三年大比,则大均”,就是说的三年大校比,对地政、地守、地职、力征作一次全盘的调整,当与这种换土易居有所联系。可见何休的这个说法是有根据的。《孟子·滕文公上》说“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田不钧,谷禄不平。”这段话孟子虽然是为了推行仁政而说的,但他说古代为了实行井田,为了定期重新分配土地需要划分经界,并非没有根据。《礼记·月令》说,每年正月要修整土地的封疆经术,“农乃不惑”,以及《国语·周语上》把“修其疆畔”作为耕种前的一件重要事情,便可证实。西周时期“野”里的公社土地,最初是每年“均田”一次,接着“三年换主(土)易居”的情形,与恩格斯在《马尔克》一文中所说日耳曼人最初是一年重新分配土地,接着是三年、六年、九年或十二年分配一次的情况完全一样2。

住在“国”中的主要是周族,周族奴隶主贵族在其率领公社农民到各封国构筑城池武装殖民时,在“国”中表西上虽然在空间上看不到和“私田”相对的“公田”存在,而实际上是把“公田”集中在一个地区,每年由“国”中公社农民集体耕种,这就是古代文献中所说的“籍田”3。《令鼎》铭中的“王大耤农于耤田”的“大耤农”即为“大借农”,也就是大借公社农民之力耕种“国”中“公田”的意思。这是“耤”字的最为古老的解释,这里的“耤田”就是周成王的“藉田”,其所以写成“耤田”可能是音近字通的缘故。

“国”中无“公田”问题,古代注释家早已有所注意。例如焦循在其《孟子正义》中引周柄中《辨正》说“彻本无公田,故孟子云‘惟助为有公田’。言惟助有则彻无,以明其制之异若彻原是助,则人人共知,孟子何用费辞?彻无公田,《诗》曰‘雨我公田’者,商家同井,公田在私田外,周九夫为井,公田在私田中。”

周柄中所说中“公田在私田外”,正是前面所说“野”中“公田”和“私田”在空间上是分开的;他所说的“公田在私田中”,也就是这里所指出的“国”中在形式上无“公田”,但“国”中公社农民则必需耕种属于天子或诸侯所支配的“籍田”。这种“籍田”,实际上也就等于是“国”中公社农民的共同“公田”。《诗经》里的诗歌,一般只提“公田”而没有说到“私田”,则是因为这些农事诗多是周天子在举行籍田礼时所唱的歌,因而诗中所描写的自然是在“公田”即“籍田”里劳动的情况,而不是在“私田”中劳动的情景。例如,《周颂·臣工》云“嗟嗟臣工,敬尔在公。”这首诗是暮春三月周天子到藉田里观麦举行典礼时,乐工们所唱的歌。这里的“在公”的“公”字,杜注云“君也”,朱熹《诗经集传》云“公家也”,皆非。这个“在公”是在“公田”上的意思。《诗经》四字一句,这里把“公”字下的“田”字省掉了。犹如《小雅·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的“私”下省掉了一个田字一样。《小雅·甫田》云“倬彼甫田,岁取十千”,这关于《夏小正》“衣率均田”的解释,历来不一。在笔者看来,《夏小正》既然说正月“农率均田”,那么把“均田”解释作在我国早期公社内如同其他民族一样,每年要把公社农民的“私田”重新分配一次,当是比较真确的看法。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355页。

3详见徐喜辰《“藉田”即“国”中“公田说”》,载《吉林师大学报》94年第2期。是周天子举行的耨礼之歌。“甫田”,《毛传》说是“天下田也”,不确。这个“天下”当是“天子”之误。“甫田”即是“天子田”,那么诗中的“曾孙之稼”、“曾孙之庾”的“曾孙”当指周天子无疑。《周颂·载芟》中讲到藉田丰收和祭祀祖先时又说“载芟载柞,其耕泽泽,千耦其耘,徂隰徂畛。侯主侯伯,侯亚侯旅,侯■侯以,有嗿其馌,思媚其妇,有依其士,有略其耜,俶载南亩。播厥百谷,实函斯活。”《毛传》说“主,家长也;伯,长子也;亚,仲叔也;旅,子弟也。”郑笺云“父子余夫俱行。”《毛传》从宗法关系的解释,是一个比较正确的看法;郑玄的“父子余夫”说,当是一种臆测,不可信从。“侯■侯以”,于省吾说,本应作“侯疆侯纪”,应训为“维疆为理”,确甚2。这种公社农民的斩除草木,松散土壤,成对成千地在田中耕作的情景,特别是家长、长子、仲叔和子弟等都在田中工作的情景,与“野”中的情形不同,这不是个体家庭的分散经营,而是从大家族长到公社农民及其家属和奴隶一起“千耦其耘”“藉田”的情状。《礼记·月令》说“天子乃以元日祈谷于上帝,乃择元辰,天子亲载耒耜,措之于参保介之御间,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躬耕帝籍,天子三推,三公五推,卿诸侯九推。”这种天子率领卿大夫庶人一起参加“藉田”上的耕作,显然是“包括一个父亲所生的数代子孙和他们的妻子共同耕种自己的田地”的遗迹现象。

从《诗经》里的农事诗看来,西周时期的“国”中也普遍存在着土地定期分配制度。当时把土地分为三种,一为新开垦的土地,叫做“葘田”;一为第一年正式耕种的土地,叫做“新田”;一为耕种两年以上的土地,叫做“葘田”。这种现象,周初已经存在。例如,《诗经·周颂·臣工》说“嗟嗟保介,维莫(暮)之春,亦又何求,如何新■。”《小雅·采芑》又说“薄言采芑,于彼新田,于彼葘田。”葘地,并不一定指的是耕地。《淮南子·本经训》说“葘榛秽,聚埒亩”,高诱注云“茂草曰葘。”,葘原训茂草,正如莱之为草之总名一样,是指荒田而言,后来引伸而指人为的荒地,莱是指“废田生草”的休耕地;葘是指“反草”之初耕地,也可以指“废田生草”的休耕地。可见,上述的“葘”为休耕的土地,休耕的时间为一年“新”为休耕一年后的土地“■”为休耕后二年连续耕作的土地。这就是《尔雅·释地》所说的“田一岁曰葘,二岁曰新田,三岁曰■”的正解。“周人百亩而彻”

“国”中的“国人”也受当时奴隶主贵族的剥削,这就是孟子所说的,“周人百亩而彻”的彻法。但是,什么叫彻法,由于孟子曰“彻者,彻也”(均见《孟子·滕文公上》),说解不详,两千年来,聚讼纷纭,莫衷一是。综合旧说,可以略列如下(一)赵岐《孟子注》云“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彻,犹人彻取物也。”

齐之北与燕国为邻。两国亦间有兵争,可因以知当时的交通道路。田齐桓公时曾袭燕国,取其桑丘2。这是一次较大的战役,魏、赵两国并来救燕,与齐战于桑丘3。桑丘在唐遂诚县4。唐遂城县在今河北徐水县西。其地已近于燕下都。齐军进攻盖循燕、齐间的道路而行军的。燕、齐间再次较大的战争,为燕国与秦、楚、三晋共攻齐,入临淄,后田单破燕军,燕将犹保守聊城5。聊城在今山东聊城县西北。则聊城正当燕、齐两国间的道路上。前文论春秋时最东的一条南北道路,是经过莒、郯等国的。战国初期,越王无强兴师伐齐,曾告齐王“愿齐之试兵南阳、莒地,以聚常、郯之境”。据说南阳在齐之南界,莒之西。在此之前,勾践已平吴,与齐、晋诸侯会于徐州2。这都是发生在这条道路上的大事,可见这条道路在战国时仍然通《史记》卷四六《田敬仲完世家》。

2《战国策·齐策一》。

《史记》卷四三《赵世家》。

7《战国策·赵策二》。

《战国策·魏策一》、《史记》卷六五《吴起传》。

8谭其骧《中国历史地图集》第二册。

赵人就不敢东渔于河。按张仪说齐王时,曾经说过“秦悉赵攻河关,指博关,临淄、即墨非王有也”2,是这两个关当为赵、齐两国的要地,与高唐相若,当在高唐之西。或渭河关在今河北馆陶县,博关在今山东在乎县北3。似稍失之偏南。河关、博关,高唐一途,当为齐、赵两国间大道。平阴一途,战国后期似少见记载,恐其重要性亦当有所减低也。

齐国的都城和交通齐国是东海之国,它和秦国分居东西两方。当时通过雒邑的主要东西道路,向西通到秦国的咸阳,向东就通到齐国的临淄。关于这条道路,前面曾不止一次地提到,其实只说到魏国都城大梁。大梁以东,这条道路有了分歧,通到齐国的是其中的一支,另一支则通到宋国的睢阳和彭城。通到齐国的一支应该经过陶,这不仅是地势使然,也是陶已经发展成为具有天下之中地位的经济都会。陶位于由济水分出菏水的地方,有水道可以利用的。这在后文行将提到。这里只说有关的陆道。由陶东北行,就是大野泽。这对道路的布局是有影响的。经过这里的道路,就不免再有分歧。正如苏秦所说的,秦军若要进攻齐国,就要过卫阳晋之道,径亢父之险。阳晋在今山东郓城县西,正在大野泽之北。亢父在今山东金乡县东北,却在大野泽之南。亢父东北距鲁国都城不远,当然可以通到鲁国,但往齐国却不必绕道曲阜。亢父之险是车不得方轨,马不得并行。鲁国北部汶水两侧,山地较多,虽不能说是险阻,却是不如平原旷野的易于通行。因而经由亢父这一分支,当是绕过大野泽再与阳晋那一分支相混合,然后由平阴入齐长城,而至于临淄。这条道路乃是由魏国东北斜行趋向齐国的,和由邯郸东行至于临淄不完全相同。

魏国与秦、韩两国不同,和赵国也有差异。秦、韩和赵国的交通,很少利用自然水道。春秋时,秦、晋泛舟之役,秦输晋粟,自雍至绛相继不绝。这是利用渭水、黄河和汾水的水道。入战国后,秦国不以雍为都,晋国亦为三家所分有,河上运输不通久矣,魏国有济水流贯国中,且距黄河亦非甚远,故能利用水道,从事交通运输。鸿沟的开凿更使水上交通大为发展。这将在后文再行论述。

赵国的都城和交通韩、魏及赵国皆承三晋余绪。赵国处韩、魏之北,虽无黄河贯穿国中,却伸延及太行山东西两侧。赵国都城先在晋阳,后迁中牟,最后定居邯郸。晋阳在今山西太原市西南,乃在太行山之西。中牟所在,旧说互有参差,大要以在今河南鹤壁市西为是。邯郸则在今河北邯郸市。中牟、邯郸皆在太行《孟子·梁惠王上》。

(快捷键 ← )上一页 目录(快捷键 enter) 下一页(快捷键 → )